电子印章能跟传统印章混用吗(电子印章被抠图)
近日收到顾问单位的一则询问:“我们公司盖有电子章的文件,被有心人利用PS软件抠出公章图形,再PS到伪造的文件上,让人误以为真的是我们公司盖的章,能追究他法律责任吗?”
相信有不少企业已经遇到过电子章被“抠图”复制使用的现象,随着互联网时代信息化办公模式的普及,盖有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书凭借其便捷、高效、节约成本(纸张、物流、时间、人力)等优点,越来越多的被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使用。为了确保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公信力及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关键,而以往伪造、偷盖、盗用印章等违法手段也有了新的更简易的手段可以替代,“抠图”PS印章行为由此出现。被抠出来的电子章当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违法性质为何?就其图形来说,它是真的,那么是否构成伪造印章行为,能否以“伪造公司印章罪”给予刑事处罚呢?下面作简单分析:
1、 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外在表现,电子签名的核心是密码和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四项法定条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简而言之,电子签名本质上是通过密码技术在电子文书上形成签名的一个动态过程,我们肉眼见到的红色电子印章只是电子签名的其中一种图形化表现形式。传统纸质盖章靠的是一枚章,而电子盖章依赖于数据(字符、编码等),法律称之为“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企业在盖电子印章时依赖系统硬件比如类似银行网银的ukey,配合输入密码后才能在电子文书上开盖,然后形成与实体印章图像相同的图形,我们称之为电子印章。因此电子印章的真正内涵应当是:将密码和实体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的一整套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可视化(图形化)表现形式。
因此,我们看到电子文书上印有某公司的电子印章,它看起来就是一个红色图形,但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效力时,不是仅对比该图形与实体印章是否一样,而是评价其电子盖章行为是否是签名人为了表明其认可文书内容从而输入电子签名密码的真实盖印行为,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真实性应当是数据的真实性,其合法性应当是全过程的合法性。
2、 “抠图”将已有的真实电子章PS到其他文书上,脱离了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故不具备真实性
“抠图”技术将电子印章图形进行拷贝转移,其图形当然与实体印章一模一样,但可靠的电子印章不只是实体印章的电子化图形,而是一整套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图形化表现。“抠图”行为没有电子签名背后的技术支持(数字证书、时间戳、电子存证等),其图形的形成过程脱离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不是真实的电子签名,应当认定为“伪造”印章行为,应当与伪造实体印章行为一样适用我国《刑法》对伪造印章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已判决案例
2020年4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使用“抠图”技术将某单位印章PS到一张空白报名表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4、 结语
公章、专用章等印章,是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符号和标记,是本单位用于表明身份、表明对某文书的认可且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文字和图形,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已经出现新型伪造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章主体应当及时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才能更好地享受互联网信息化办公带来的高效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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