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建2层楼要审批吗(农村住宅建设拟出新规)
广州农村住宅建设将出新规!
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公布
新规明确了一宅一户标准
涉及新建宅基面积、层高规定等
快来看看吧!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一则《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集意见稿。
该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
该征求意见稿有何看点?
一起来看看
01 明确一户一宅标准
“一户”的认定
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一宅”的认定
由村民自行向村社申报,经村社组织在村内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社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
其他情形认定
对于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存量住宅,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可认定为“一户一宅”。家庭可分户户数大于等于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数量的(含合法登记的宅基地及地籍调查登记的未经审批的农村住宅总数量),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该文件明确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
02 新宅基≤80平,总建面≤280平
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
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 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 280 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 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对于村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村民公寓式住宅严禁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进行集中建设。
每户村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应考虑在首层或地下为每户另外安排一个农机(车辆)停放位置和工具设备房。
在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中,可预留部分住房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在未分配前必须以村、社(以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业主进行确权登记,严禁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
03 宅基房1:1换安置房,最多不超280平
为鼓励村民集中“上楼”居住,加快城镇化进程,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经确权发证的符合规定的住房面积1:1的比例,在相邻区域置换成拆迁安置房:
具体规定
1、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交纳费用后进行置换,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
2、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由各区制定。
04 鼓励建设村民公寓式住宅
明确已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的村庄或村改居区域:
改造实施方案已经批准的,在城市更新改造策划和实施方案中予以衔接落实村(居)民住房需求,建设公寓式住宅,不得新增村(居)民住宅用地,但存量住宅可以进行原状维修。
在改造实施方案未批准前,对属于危房、符合“一户一宅”的村(居)民,允许进行危房原址重建,对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预先保护对象等保护建筑应实施危房治理及保护修缮。
明确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或村改居区域:
新增分户住房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明确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
主要实施空心村改造和零星建房管理,落实“建新拆旧”,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和联排式住宅。
05 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文件指出,农村住宅建设情况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对农村住宅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对行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对农民违法建房行为的有效制约,逐步营造“不敢违建、不能违建、不想违建”的社会氛围,实现对农村违法建房行为的长效防治。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5日。
意见反馈方式:
1. 邮寄至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邮政编码:510030;
2. 传真至020-83337222;
3. 发送电子邮件至matao@gz.gov.cn;
4. 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提交书面意见。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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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圆媛
来源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投稿邮箱 | baiyunfab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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