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浩罕与清廷达成协定)

在回答爱连巴依的请求时,清帝同意让浩罕每年派遣商队从喀什噶尔经过两个月的旅程来北京进贡。其他要求则用这种或那种方式加以处理,但爱连巴依被告知:巴达赫尚人和克什米尔人在叶尔羌的贸易不关浩罕的事情。使节在1835年回国。清朝的资料没有叙述爱连巴依在离开之前已将1832年的谅解变成与清帝的直接协定,并加以扩大,迫使清帝承认浩罕派遣使节到北京来的真正的目标,即:

清朝时期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浩罕与清廷达成协定)(1)

(1)浩罕有权在喀什噶尔派驻一名政治代表(即阿克沙哈勒),并在乌什士鲁番、阿克苏、英吉沙尔、叶尔羌与和阗派驻商务代办(也称阿克沙哈勒),他们受喀什噶尔代表的管辖。

(2)这些阿克沙哈勒应有领事权力,对来到六城地区的外国人有行使司法和治安权限。

(3)阿克沙哈勒有权对外国人运入六城地区的全部货物征收关税。一份浩罕的资料甚至主张要求更大的特权:“隶属于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和乌什土鲁番的商人们的扎卡特税[天课]、察台[蒙兀儿草原]的赋税、伊犁地区的赋税、莫卧里亚[准噶尔] 一直远至希齐札尔地区的赋税……都在穆罕默德阿里汗的权力控制之下。”清当局在六城地区对浩罕的这种让步不包括克什米尔人(这个概念包括巴尔提人、巴达赫尚人和那些在叶尔羌贸易的布哈拉人。这些人归巴达赫尚和克什米尔的阿克沙哈勒管辖,不属于浩罕阿克沙哈勒的权力范围。

清朝时期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浩罕与清廷达成协定)(2)

清《实录》没有提及这些情况。事实上,清朝记载中唯一提示爱连巴依为之进行谈判的要点的史料是叶尔羌参赞大臣的一件复奏,其中说,从1832年起,克什来尔人和巴达赫尚人一直与浩罕人享有同样免税的权利,因此爱连巴依的要求“实属贪诈”。除了把它归之于贪婪成性之外,关于浩罕不仅在清朝领土上征收关税,而且要求把克什米尔和巴达赫尚的商人归人汗国的阿克沙哈勒能向他们征税的外国人之中,这件事在《实录》中并没有线索可寻。

这是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它为以后西方与北京之间的不平等条约铺平了道路。清帝此时已经给予了全部治外法权,就像他不久就要在沿海给予贸易飞地以治外法权,和达赖喇嘛政府将在1856年对待西藏的尼泊尔那样。只有这样说才恰当:在中国穆斯林边境上第一次正式承认了治外法权,因为商人自治在穆斯林中间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习惯。

在宋代,福建刺桐(泉州)的阿拉伯商人归他们的头人管辖。欧洲贸易列强之所以要在亚洲要求治外法权,部分原因是由于受到从君士坦丁堡奧斯曼政府那里获得治外法权条款的鼓舞。在16世纪的卡利卡特,土耳其商人便有自己的头人,甚至连当地的商人也都有他们自己的头人,如同从开罗和红海来的商人那样。

清朝时期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浩罕与清廷达成协定)(3)

在卡利卡特又有一名高居于全部外国商人之 上的头人,他实际上管理和惩罚他们,不受政府法律的干涉。远在十七八世纪荷兰、英国和法国的航运业统治马六甲以及亚洲最南部和东南亚诸港口以前,这些地方也盛行同样的情况。即使在六城地区,清帝对爱连巴依的让步也许不过是对已成惯例的事态的一种官方认可而已。 这样做就简化了有关北京对外贸易的行政和政治问题。

从中华帝国的观点看来,天子对普天之下拥有最高权力,所以治外法权丝毫没有损害清帝的主权。同样地,浩罕在清帝国境内对其他外国人实行管辖,或是汗国有权向非浩罕人征税,这也无损于清帝的主权,尽管这后两种让与(它们是清朝体制能够容忍到什么程度的有趣标志)在政治上是不可取的。浩罕取得的让与权并不比俄国人已在恰克图享受了一个多世纪的那些权利更大一些,浩罕并不坚持要求民族平等的原则。

中国与浩罕的1835年协定为六城地区的外国人贸易树立了新的样式。浩罕的阿克沙哈勒们从浩罕统治者那里“承包”他们辖区的岁入,他们享有对汗国臣民的完全管辖权,并用有利于穆斯林的新税率来取代旧关税,但进口税已普遍降低。原来牲畜按价征税3. 33%,丝织品和毛皮征税5%,其他货物也征3. 33%,现在阿克沙哈勒们从穆斯林那里是按价征税2.5% (这是伊斯兰法典规定的税率),从非穆斯林(“基督教徒”)那里征收5%。从六城地区向浩罕出口是免税的。柯勒克孜人像外国人一样,向六城地区输人的货物要给浩罕的阿克沙哈勒付税2. 5%。

清朝时期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浩罕与清廷达成协定)(4)

​在叶尔羌,清朝任命了其他两个阿克沙哈勒,一个代表巴达赫尚的统治者,另一个代表克什米尔。巴达赫尚的阿克沙哈勒事实上按照承包赋税的条件从巴达赫尚政府那里得到他的职位,就像他的同事从浩罕得到职位那样。在扎巴德(巴达赫尚的首都)的商人们一年一度带商队来到叶尔羌,在那里他们用奴隶、宝石换取银锭(元宝)以及茶叶。有些布哈拉人和其他民族也在叶尔羌冒充巴达赫尚人,于是便受他管辖并向他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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