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世界的冤假错案(一个错案研究的英国样本)

震惊世界的冤假错案(一个错案研究的英国样本)(1)

作者:刘玲律师

震惊世界的冤假错案(一个错案研究的英国样本)(2)

《因父之名》:一个错案研究的英国样本(上)

六、警察滥用反恐权力

杰瑞·康伦被警方带走的前两天,英国议会刚刚通过《预防恐怖主义法案》,允许警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被合理怀疑与恐怖组织有关的人,最长羁押七天

警方正是利用该法案,将杰瑞·康伦等人作为恐怖分子强制羁押了七天。

正常情况下,警方欲逮捕或羁押嫌疑人,都要取得法官同意,这就是英国的司法令状制度。

司法令状是法官根据机关或者个人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包括逮捕令、搜查令、扣押令、人身保护令等等。

《因父之名》中皮尔斯律师去警方查阅档案时所持的法院批准令,就属于司法令状。司法令状制度能够防止警察滥用权力,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基尔福德爆炸案发生后,警方将其定性为恐怖犯罪,事后证明该判断是对的。当时恐怖事件时有发生,形势所迫,英国国会通过《预防恐怖主义法案》,赋予警察更多权力以严厉打击恐怖犯罪。

由此可知,国会在控制犯罪和正当程序之间选择了前者。这种做法并不鲜见,美国在“911”后通过《爱国者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也是基于反恐而扩大了警察权力。

警方可以自行决定将一个人羁押七天时间,这对骨子里热爱自由的英国人来说太长了。英国人对可能侵犯自由的权力始终保持警惕。

庭审中,杰瑞·康伦的辩护律师对此直接表达了担忧,作为普通人的杰瑞·康伦的父亲,当他从电视里看到《预防恐怖主义法案》新闻时,也表示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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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有被滥用的天然倾向,如果缺少监督和约束,它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反恐形势下,国家对警察赋权仍需谨慎,应当兼顾秩序和自由之间的平衡,不能让司法令状制度缺位。

七、证据问题

现代诉讼,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裁判必须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基尔福德四人案错误定罪是因为证据,洗冤成功也是因为证据。

杰瑞·康伦等人的认罪书,根据直接言词原则,这些形成于法庭外的认罪书不能替代他们在法庭陈述,不具可采性,根据自白任意性原则,也应当排除。但是法庭没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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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炮制的假证据都被法庭采纳,杰瑞姑妈的手套被当作犯罪工具,警察做出来的硝酸甘油呈阳性的检测报告,这些虚假的、非法证据也应当排除。

此外,控方隐匿了无罪证据——杰瑞和保罗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alibi),这些证据能够直接隔阻被告人与犯罪之间的联系,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

法庭上,杰瑞向法庭陈述案发时自己和保罗先去公园、后入室盗窃的事实,细节描述很清楚,有一定可信度。然而,控方律师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时,以杰瑞实施盗窃行为为由质疑其品行,否定其人格,由此降低其陈述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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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控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形成一个闭合链条:犯罪现场证据 认罪书 物证 10个警察出庭作证=有罪,貌似无懈可击。而实际上,其中数份应当排除的证据未被排除,以至于误导裁判者,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犯罪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本身“方生即死”。若要发现真相,只能通过犯罪遗留的物品、痕迹或知晓事实的证人,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来还原真相。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连接犯罪现场和行为人的证据。基尔福德四人案中,将杰瑞和犯罪联系起来的证据只有认罪书,属微弱连接,并且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英国刑事审判中,确定一个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控方的证据没有达到此标准,没有可靠、充分的证据让人确信杰瑞·康伦等人是犯罪行为人。控方证据链中最重要的一环没有闭合,让人自然产生“犯罪另有他人”怀疑。

八、洗冤之路

错案如何被发现?很多人脱口而出:真凶落网,亡者归来。

现实社会中,错案类型繁多、形式各样,而只有“真凶落网型”和“亡者归来型”这两类,其错误程度最甚,错得清清楚楚真真切切,让你不得不改。

《因父之名》也沿袭了“真凶落网”这个套路。杰瑞·康伦等人服刑期间,基尔福酒吧爆炸案的真凶落网,主动向警方和杰瑞等人承认了犯罪。

一个案件两套凶手,怎么办?影片中,警方选择鸵鸟政策,联手隐瞒信息,不承认真凶,坚持杰瑞·康伦案是铁案。

英国警官的操作,让人很不理解。

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做以对比,大陆法系追求实质真实,刑事诉讼的目标就是发现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对于错案,法律规定了专门的纠错程序。

英美法系追求形式真实,尊崇“冲突—解决”模式,不太重视案件真相,法庭程序繁琐,规则繁密,控辩双方连续对抗数月,并不只是为了真相,更多是为了解决冲突。

对于错案,英美法系国家缺少纠错的动力,程序上也受诉讼规则限制。

影片中,杰瑞在皮尔斯律师的帮助下坚持上诉,并争取媒体支持。转机出现了,皮尔斯律师意外在警方档案中发现的一份被警方隐藏的alibi证据,这份证据标记“不让律师看”。当皮尔斯律师将这份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时,全场哗然。然而,控方律师并不罢休,他从程序角度提出异议:对于alibi证据,辩方应当在庭前提交。

这是一个证据披露和先悉权(Right of Discovery)问题。证据披露程序的目的是为辩护方进行充分辩护准备而提供条件,是控方单方向辩方展示。有个例外,就是辩方要将“不在现场”证据(alibi)在庭前向控方展示。正是基于此,控方律师提出异议。

但是,这一次,正义没有缺席,法官驳回了异议,采信了这份证据。于是,杰瑞等人恢复了自由。

此案能够洗冤,除真凶落网、关键证据出现、法官公正之外,媒体推进和民众的声援也发挥了作用。十五年前,杰瑞等人被定罪,民意民愤发挥了作用,十五年后,民意转到了杰瑞这一边,开始呼吁保障人权。

我们不禁联想,这横跨十五年的两拨人,是不是同一群人?

九、辩护律师”偷”证据

前文提到的翻案中起到至关重要的证据(alibi),这是皮尔斯律师”偷”来的。

皮尔斯律师查阅杰瑞案卷档案,迪克森警官故意做手脚,不给她看完整案卷。仿佛有天助,皮尔斯在档案中意外发现了一组标注“不给律师看”的证据,原来这是杰瑞不在犯罪现场的alibi证据。于是,她乘人不备,果断地”偷”走了这份证据。

那么,辩方律师”偷”证据合不合法?法庭能不能采信这份”偷”来的证据?

英美法系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排除那些由警察以侵犯一个人宪法权利的方法获取并用以控诉该人的任何证据。对于非法搜查、扣押的物证及“毒树之果”,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排除。由此可知,非法证据仅限于控方证据,其目的在于遏制警察违法取证行为。皮尔斯律师这份”偷”来的证据是辩方证据,不能适用此规则。

皮尔斯以”偷”来的证据取得无罪结果,在中国也发生过类似案例,多年前,某辩护人将被告人家属去某机关”偷”来的证据提交法庭,法庭据此判决无罪。

大陆法系重实质真实,司法中,法官面对辩方的无罪证据一般不会视而不见。在证据属性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而不包括合法性。合法性是为了约束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而外在强加。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说明,禁止非法取证仅仅限于侦查、司法人员,而不包括辩护律师以及其他人。

当然,辩护律师”偷”证据,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法规,会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但是,其”偷”来的证据,不因其“特殊来历”而被排除。这一点,英国和中国大体相当。

所以,证据合法性仅仅限于控方证据,而不约束辩方。即使辩方”偷”来的证据,仍然可以被法庭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因父之名》这部电影除了法律研究价值之外,它的艺术水准相当高。叙事流畅简洁,十几个主要角色个性鲜明,细节处理十分精到。

影片中杰瑞的父亲朱塞佩·康伦让人难忘,他冷静、内敛、隐忍,对家人的爱深沉而博大,他默默地陪着儿子,给其希望和温暖。他心怀悲悯,当真凶向他道歉时,他却说:“你应当向爆炸案被害人道歉,他们是无辜的,他们是上帝的孩子。

这是一部不能错过的经典法律电影,尤其对法律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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