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的时机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什么样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可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的时机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1)

见习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张某是某外国语大学2016届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因熟悉多国语言而被某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看中,在张某没有毕业时就让其担任了该公司的留学顾问。该中介机构与张某约定了一年的见习期,自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止。

2016年7月张某顺利地拿到了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张某的见习期未满而拒绝。张某遭到拒绝后,工作积极性下降,甚至在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失误,公司因此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从入职到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对张某的此要求感到困惑。

针对此案例,张某在校期间,因张某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法的劳动主体,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公司不需要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需履行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但是张某毕业后已经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应在张某毕业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就应该承担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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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机

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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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责任

2015年12月16日,32岁的王女士通过某广告有限公司面试,担任其财务部财务助理工作,面试过程中双方口头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底薪3500元。

入职后王女士几乎天天加班2-3个小时,且每周仅休息一天。在此期间王女士没有迟到、早退、请假等现象,一个月试用期后,王女士并没有得到书面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她办理入职手续,致使她一直没有考勤记录。

从2016年2月下旬王女士得知公司公开向社会招聘并面试财务助理,她表示2015年公司12月只发给她3000元工资,2016年1月公司付给她的工资拖欠到2月26号才发,并且工资有差异。

基于此,王女士于2月底辞职,2016年2月28日王女士以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由于王女士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未被受理。

随后王女士起诉到了用人单位所在区的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给予判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单位用工已经超过一个月,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上述案例属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

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的时机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4)

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处理

周女士是某玩具厂的人力资源经理,她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一个月的说服工作仍然有十几名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合同。并且有些员工虽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还不到一个多月就要辞职,此种情况令周经理很苦恼。针对此种情况,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呢?

目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对此,用人单位处理方法如下:

(1)在招聘的时候应该明确告知,一旦录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愿或不打算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考虑不录用;

(2)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确有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一定要在一个月内解决,如果一个月内解决不了的话,将来单位就要承担很被动的法律后果。

作者:鹿惠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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