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记住了公考面试分就不会低(公考应慎用适合度)

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却没有被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录用,这是湖北某地级市公务员夏敏此前报考省公务员时的亲身经历。针对夏敏的信访,湖北省保密局2018年1月15日书面回复称,没有录用她,是因为被录取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希望她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挑选和决定。(2月17日澎湃新闻)

这句话记住了公考面试分就不会低(公考应慎用适合度)(1)

该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相信法院最终会给出公正结论。目前,一审法院以原告人起诉对象错误驳回诉讼,二审法院则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司法层面尚未涉及争议的焦点问题——“岗位适合度”。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站在公众舆论角度,讨论考生因“岗位适合度”被刷是否合理。

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的考生未被录用,总成绩第二的考生因“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而被录用,理论上说,这种录用原则或许合理——可以解释为,岗位适合度比考试成绩更重要。通俗一点说,如果招录单位认为,考试成绩第二的考生经考察在工作能力即岗位适合度这个“指标”上是高于考试成绩第一的考生的,弃录第一名而录用第二名,也是合理的。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试成绩不是唯一标准,还要结合考察情况。

然而,对考生的考察结论,不该是一句“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这样的评语,而应当进一步讲清楚,“更好”具体体现在哪里。至少,录用岗位所对应的“岗位适合度”,招录单位应该给出相应的概念描述——当然,这也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实际上,“岗位适合度”是一个难以量化的概念。仅在招考中考察,未进入实际工作岗位、未有实际工作表现之际,以“目测”判定某人“岗位适合度”更好,这种考察的科学性恐怕难以服人。

抛开考察、录用程序的科学性,来谈“岗位适合度”这种评价标准,是否容易产生人为“量化”因素,进而掺入考察者个人主观色彩?这个问题不该想不到,不能不重视。一旦相关政策与程序不科学,就会给操作留出“机会”,这种质疑是合理的。而要避免质疑,只有将政策与程序设计得更科学合理,比如,所有的考试与考察标准都尽可能量化。只有可量化的标准,才更加透明,才更可能被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一个比较简单的道理是,公考中的某些政策与程序,特别是“录取第二”这种敏感问题,应力避“似是而非”的标准,选择看得见的标准,从而避免引发质疑。于此而言,“岗位适合度”对于本就敏感的公考考评应该慎用。

(燕赵都市报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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