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项违章未处理能年审吗(违章未处理就不给年审)

2018年2月,河南平顶山一位郑先生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郑先生提交了行驶证以及强制险保单,机动车检测站对车辆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告诉郑先生,车辆是没问题,但因为郑先生有违章未处理,车管所那边就不给上传签章信息,年审这边进行到最后一步就这么卡住了。

郑先生认为,车辆年审和处理违章是两码事,平顶山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队)硬是以捆绑的形式来处理,这是不合法的。于是郑先生将平顶山交警支队诉至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共2年多的时间,郑先生终于拿到了终审胜诉判决。

(以上事件背景来自大参考)

有一项违章未处理能年审吗(违章未处理就不给年审)(1)

图片来自-大参考

一、郑先生认为不能以为处理违章就不给年审。

1、车辆年检检查的是什么?

车辆年检主要检查:

1、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

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

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从道交法的这条规定来看,对于机动车年审,只需提交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合同即可。对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交警队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也就是说,只要经过通过车辆年检项目,证明没有车辆自身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年审,而且道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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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违章是什么?

交通违章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通管理规章的行为。

我国对车辆违章行为采取记分办法进行处罚,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性计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交通违章记分细则:2021年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细则

二、交警队认为没有处理完违章不得进行车辆年审。

理由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车主在申请车辆年审前,应当将车辆违章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才能申请年审合格证。

交警队还强调这项规定有利于实现科学、合理、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控,也未增加车主的负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初衷。

理由2、交警队还查明,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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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3、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针对未处理违章的车辆无法自动打印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队认为,车辆检测合格标志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动打印的,郑先生不处理违章,平台就无法自动打印,所以必须优先处理完违章才能发放年审合格证。

三、法院所持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观点1、《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公安部的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

在相关规定有冲突时,应该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评价

观点2、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该规定将处理违章作为车辆年审合格的前提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这两个规定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采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观点3、最高院也对处理年审前是否必须处理违章进行了答复,答复中非常明确地指出,年审是年审,违章是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20号)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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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大参考

四、表达下个人观点

交警队的第2项抗辩理由中提到的方法

“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其中第二段“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这段话可以理解为:在车辆年审时,相关单位需要提醒下车主及时去处理违章,而不是必须去或者是优先去处理违章。这里只有一个提醒的作用,并不具有强制作用。所以公安机关引用这条规定,来作为抗辩理由并不合适。

来源: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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