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的种类及危害青少年学习(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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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从大毒贩到小毒贩再到吸食者之间,需要经过人为传递。负责运送毒品的人员,就是我们俗称的“马仔”。“马仔”在贩毒团伙中处于什么地位?他们为什么甘愿冒着生命危险运送毒品?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中主要有两大环节:制毒和贩毒。贩运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毒品、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等。从近年来禁毒权威部门发布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来看,中国境内毒品贩运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禁毒形势比较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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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年来我国毒情形势
一是毒品双向流通特点明显。
以海洛因为代表的传统毒品,从老挝、缅甸、越南等国渗透入境我国,然后转运至广东、福建等地,再扩散至中国香港、澳门、中国内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而新型合成毒品则从我国向东南亚国家输出。
图 | 人民网
二是贩毒手段诡秘。
一方面是毒品运送方式多种多样。航空邮寄、车辆运输、人体携带、货船运输、货物夹带等方式屡见不鲜,特别是当今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得毒品贩运更加便捷。另一方面是毒品藏匿隐蔽。毒贩通过人体藏毒、车辆藏匿或者货物夹带等方式运输毒品。例如,利用鞋帽、罐装食品、假肢、软饮料容器、充气轮胎、挖空的木制品和木材、汽车椅套等藏匿毒品,数不胜数。
人体藏毒
三是贩毒人员成分复杂。
男女老少均有,特别是利用特殊人群贩毒屡禁不止。例如,存在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特殊人群从事贩毒活动的现象,对此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难度大。
四是贩毒活动与“洗钱”等经济犯罪联系紧密。
通过贩毒获取的巨额收益往往需要通过金融机构、投资、地下钱庄等形式转化为合法财产,从而产生更多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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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湄公河惨案”
“湄公河惨案”是我国成功打掉的跨国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适用保护管辖原则行使我国司法主权的第一案。
图 | 新华社
2011年10月5日,两艘中国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区水域遭劫持,13名中国籍船员在湄公河泰国水域被枪杀。中国公安部门迅速组成“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并与老挝、缅甸、泰国警方合作,很快查明湄公河“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及其骨干成员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分工实施了湄公河“10·5”案件。
2012年4月25日,首犯糯康于老挝波桥省码头被抓获。然后由老挝依法移交中方。最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糯康等四名被告人死刑,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3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然后采用注射方式对糯康等四名罪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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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青少年运毒事件屡有发生
近几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青少年学生运毒的事情时有出现。由于学生涉世未深,经验不足,不能准确地辨别不法分子的骗局和诱惑,加之对毒品的危害认知度较低,为了高额报酬铤而走险。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刚毕业的学生急于找工作、向往出国和获得高薪的心理,设置骗局,使学生沦为毒品的“运输工具”。
大学毕业后,张某一直没有固定职业。一天,他从网上看到了一则招募运输人员的招聘信息,“不明就里”的他应聘了这个岗位。之后,他被人安排从上海到昆明,再从昆明到边境县孟连,最后偷渡到缅甸境内。当他被安排在宾馆房间后,毒贩要求他吞食毒品,此时他才知道原来所谓的“工作”是运输毒品。
第二天,在境外吞食了毒品后,张某乘车来到普洱机场,打算从普洱经昆明将毒品带到成都,在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从张某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63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61.5%。经法院审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张某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称自己是受他人雇佣和指使,此案“有幕后老板,自己只是运输,主观恶性较小;且为初犯偶犯,本人无前科;毒品也没有流入社会,危害较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差五天带货,每趟近万元,报酬优厚 ……”看到这样的招聘启事时,可不要大意。暑假期间,20岁的在校大学生小王在网上应聘了一份“运货”工作,每次只需几天时间,每趟给万元报酬。小王从贵州老家坐车到四川西昌,接触对方后才知道是去云南边境运输毒品。小王曾犹豫过,但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中缅边境运毒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小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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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刑法》对毒品犯罪行为的刑罚规定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是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是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是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在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至于16周岁以上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均可构成。
同时,《刑法》第347条还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国家立法时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如果行为人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帮助好友带运物品,最终被查出毒品,只要其不知情,就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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