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49条(民法典第684条约法三章)

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如下: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的规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民法典第449条?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法典第449条(民法典第684条约法三章)

民法典第449条

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如下: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的规定。

虽然合同编在多个条款中会强调不同的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如买卖合同一般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等;但实际上,只要能够确定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数量,一般都应认定合同成立。其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款,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保证合同也不例外,只要能确定合同当事人,确定被担保的债权以及债权数额,保证合同即成立。我们常说“约法三章”,放在合同编中,即是只要能够确定合同主体、标的和数量这三件事,合同就成立了,其他如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是否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