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亮遭戏耍成背景(目前该如何保障)
截至到目前,P2P网贷行业监管还在不断的升级,各地也出现了P2P网贷平台“一刀切”的情况出现,而现在“非债务人”的个人隐私如何保障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案,甚至到现在很多与债务无关的人员还在不断的遭受外包公司催收人员的骚扰。
到底什么是“非债务人”?
我们也看到很多人都在问什么是“非债务人”,今天我们就简单的说一下:所谓非债务人就是与债务无关的人员,比如说通讯录、通话记录里面的人,这些人本身的存在就与债务人的债务问题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他们受到催收公司的骚扰也是和债务人认识或者联系过而已,按理说这些人是不应该受到债务人的牵连遭催收公司的骚扰的,但是由于和债务人认识或者通过电话,这些催收公司就非法的骚扰这些“非债务人”,在我国法律上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一种行为。
既然与债务人的债务毫无关联,那么这些“非债务人”的信息他们是从何而来呢?
一般的来说,用户在安装这些P2P网贷平台手机APP客户端的时候,他们的手机APP客户端就让用户点击使用所获取的权限的,就是因为用户授权的这些权限,这些网贷平台的APP客户端自然也就能读取用户手机里面的资料。
而在用户申请的贷款逾期时或者逾期周期比较长的,这些网贷平台就会以“债转”的方式将这些逾期的债务人信息转让给所谓的第三方资产公司,而这些网贷平台所“债转”的内容内就包括了这些与债务无关的信息,随之而来的就是这些催收公司不断骚扰与债务无关的人员,意图以这些与债务无关的人员向债务人施压的方式来达到催款的目的。
这应该属于“非债务人”的隐私信息吧?
说白了,我们日常通过认识而相互留下的联系方式这属于正常的范围,而网贷平台是通过用户下载其APP客户端非正常方式获取的信息那就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在我国法律上有着明确的量刑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而这些网贷平台以及很多APP软件都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的用户隐私信息,也没有说明用户隐私信息的使用范围,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是犯罪行为。
媒体人徐亮认为:根据目前P2P网贷行业市场的情况来看,如果保障“非债务人”的个人隐私是社会上出现的一个紧要的问题,而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方案很明显的不适应于当前的社会环境,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P2P网贷行业获取的“非债务人”隐私信息处置方案来保障“非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毕竟,“非债务人”这样的一个群里既不是债务人也和债务毫无相关,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保障其不被犯罪分子迫害,更要保障其不受犯罪分子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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