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化的含义(功利主义的含义1)

显然,正是因为这个世界处于极度的不完美状态,才使有的人毅然牺牲自己的幸福来更好地服务于他人的幸福。然而,只要这个世界仍然是不完美的,我就始终承认立志于作出这种牺牲的人具有人性中最高尚的美德。我需要补充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如我们断言的那般荒谬,于是人的意识能力(“无幸福生存”下的意识能力)为实现可获得的幸福提供了最有可能的前景。因为唯有意识能让人不受制于生活的各种机遇巧合,使他相信:让命运走开,它没有权力控制我。他一旦这么想,就不会再对生活杞人忧天、怨天尤人,就能够像罗马帝国最黑暗时期的许多斯多噶派主义者一样,在心灵的宁静中耕耘一份唾手可得的满足感,而不必自寻烦恼去考虑这种满足感持续的不确定性和必然的结局。功利论者永远都不应当放弃将这种热爱自我的道义视为他们拥有的一大财富,如同斯多噶派主义者和先验论者将其视为他们的一大权利一样。功利主义道德确实承认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最大利益这种行为的力量价值,只是拒绝承认牺牲本身是一件好事。如果一种牺牲没有增加或没有倾向于增加幸福的总量,那么它就被认为是一种浪费。功利主义理论唯一赞同的自我牺牲就是完全为了他人的幸福或为了他人获得实现幸福的手段而作出的牺牲——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人类这一整体,也可以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这一条件限制下的个人。 我必须再次强调,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们很少正确认识到: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作为行为是非标准的“幸福”这一概念,所指的并非是行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与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因为行为者介于自身幸福和他人幸福之间,故功利主义道德要求他做到如同一个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保持不偏不倚。在拿撒勒人耶稣的“黄金律令”里,我们读到了完整的功利主义伦理的精神——“人如何待你,你也要如何待人”、“爱邻如爱己”,这些思想构成了功利道德的理想境界。作为实现这一理想的最佳捷径,功利主义要求首先法律和社会安排应当尽可能地让个人的幸福或个人利益(按照实践说法)与全体利益趋于和谐;其次教育和舆论对人的性格塑造具有重大影响,应当用这股力量在每个人心中建立起自身幸福与全体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尤其是自身幸福与按照普遍幸福行为模式(包含正反两方面)所从事的实践活动之间的联系。如此一来,个人就不可能产生只顾自我的幸福观,其行为就不会与普遍的善相对立,而且每个人都养成一种习惯性行为动机去直接促进普遍的善,而与之相关的感情也会在每个人的情感生活中占据突出的位置。假如功利主义伦理的抨击者们能将这些内容的真正含义呈现在他们的头脑里,我不知道他们可能坚持的其他伦理还能对此提出何种更好的建议?还有别的任何道德体系能够让人性得到比这更美好更崇高的体现么?或者那样的道德体系除了基于功利主义的原理之外还能依赖于什么样的行为动机来实现它们的教义? 当然,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们也并非总是贬低功利主义。他们中那些对功利主义的无私性质有正确理解的人,有时反而认为功利主义的标准对人性而言显得过高了。要求人们的行为始终是出于促进社会普遍利益这一动机,在他们看来是过于苛刻了。然而,这种认识误解了道德标准的确切含义,混淆了行为准则和行为动机两个不同的概念。诚然,伦理告诉我们什么是我们的义务以及通过何种检验标准来知道我们的义务,但没有一种伦理体系要求我们一切行为的唯一动机都必须出于一种义务感。相反,我们百分之九十九的行为都是出于其他某些动机,并且只要不遭致行为准则的谴责,这么做就是正当的。如果将上述误解作为反对功利主义的基础,那么对功利主义而言则愈发不公平。因为功利主义伦理学家们业已走在几乎所有人的前面证明了动机与行为道德无关(尽管与行为者本身的品德有关)这一观点。一个人救了另一个溺水的人,无论他的动机是出于义务还是希望这么做能得到报偿,他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正确的。而一个人背叛了信任他的朋友,那么即使他的动机是出于以更强烈的义务感服务于另一个朋友,他在道德上仍然是有罪的。

——功利主义

[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功利化的含义(功利主义的含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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