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蜜琳事件原因 梵蜜琳30万的赔款
再敲警钟。
文|小依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原告王鸥诉被告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王鸥经济损失300000元,并刊登致歉声明。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平台的普及,照片、视频等信息传播更加迅速,肖像权纠纷案件也急速攀升。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近5年与肖像权侵权行为相关的文书多达16609篇。值得一提的是,30万的赔偿金额在美容、化妆品行业的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算得上是“大额”了。那么,此案的判决有着怎样的警示意义?
▍截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乘风破浪”还是风口浪尖?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6月,王鸥将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梵蜜琳”)诉至法院,认为梵蜜琳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天猫店铺、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多个官方认证的网络平台使用其肖像对其“梵蜜琳”品牌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其肖像权。
▍截自天眼查
但梵蜜琳曾认为涉案肖像是从案外第三方购买所得,涉案肖像的来源合法合规;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范围较小,造成的影响有限,未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且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7月22日,在此案网络庭审现场,梵蜜琳方曾以王鸥是“内地三线女明星”为由,反驳了指控。公开庭审的录音曝光后,引起众多网友的反感。有网友表示“任何一位公民都拥有肖像权!侵权就是侵权。”
青眼查询发现,在梵蜜琳官方网站、天猫店铺,有关王鸥的宣传物料已被删除,而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带有“梵蜜琳”字眼的相关公众号使用王鸥肖像的文章仍存在。此外,梵蜜琳在小红书上发表的有关王鸥的笔记仍未删除。
▍截自微信公众平台和小红书平台(截图时间:2021年3月27日 20点)
作为《乘风破浪的姐姐》第一季独家赞助商,微商起家的梵蜜琳也一直处在风口浪尖。运营模式、产品品质曾一度被质疑的梵蜜琳近年来风波不断。例如,2019年6月4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对湖南弘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通报点名了该公司生产的梵蜜琳产品存在缺陷和问题,涉及的产品为涉嫌宣称“防晒”功效的梵蜜琳自然防护隔离BB霜(ACD05211)和梵蜜琳贵妇膏。
▍截自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碰瓷”敲响警钟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网络侵害肖像权被告所属行业中,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
调研报告还显示,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绝大多数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在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其中,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
据了解,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擅用林志玲姓名、肖像被判赔5万元并致歉;大连一医疗美容医院在公司网站擅用景甜图片被判赔8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某医美平台更是被张雨绮、刘诗诗、赵丽颖、黄晓明等多位明星告上法庭……
明星“被代言”的现象时有发生,青眼发现,女明星被侵权案例多与医美机构、化妆品公司相关。其中,范冰冰被美容医院侵犯肖像权多达13次,此外,毛晓彤、戚薇、陈乔恩、黄奕、刘雨欣、金巧巧都曾被美容医院侵犯肖像权。
▍截自天眼查
此外,王鸥诉被告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王鸥经济损失300000元,该赔偿金额在美容、化妆品行业的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算得上是“大额”了。经梳理,青眼发现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主要是在1万-20万不等。为何该案件的赔偿额会远高出平均值?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审法院认定涉事公司使用王鸥的肖像,没有获得王鸥的授权,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这3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法院认定王鸥对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并且根据王鸥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以及被告的行为方式、情节和影响范围作出的综合判断。”某资深律师如此认为。
明星肖像纠纷案频发,侵权的判定依据是什么?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有律师表示,现行《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通则》对于肖像权的规定相比,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标准,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随着网络的发达以及取证的便利性提升,当一些化妆品公司或美容医院仍在屡屡“碰瓷”明星时,明星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此次王鸥状告梵蜜琳胜诉也再次给化妆品行业敲了警钟,警示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莫逾越法律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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