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猥亵男人算犯罪么(男子以公开隐私相要挟)
胁迫手段,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强奸罪共有的手段之一,虽然同使用“胁迫”一词,但该词在三个罪中的含义并不相同。理论认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手段的集合,即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包含抢劫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手段。
【简要案情】男子王某与女子孙某系单位同事,孙某长相靓丽,成为厂里年轻小伙追棒的对象,王某一直暗恋着孙某,可是孙某似乎没有觉查到王某的存在,为此,王某一直苦恼,想方设法接近孙某,一直没有效果,而王某仍一直暗中观察着孙某的举动。
2022年5月份一天,王某因事前往车间主任办公室,匆忙中没有敲门推门而入,眼前的一幕令王某彻底改变了孙某在自己心中女神的地位,孙某正与年过半百的车间主任发生着不可描述的糗事。
自此,王某对孙某的态度由爱成恨,孙某在自己心目中的形象不再那么神圣,仇恨和不屑就是王某对孙某的态度。2022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趁孙某独自一人在宿舍,欲把自己对孙某的暗恋之苦以及对孙某的恨与孙某作一个终结,便对孙某动手动脚,欲图某不轨,遭到孙某的强烈反抗。王某眼看无法得逞,便对孙某说,如果你不从,我就把那天看到的一切发到工作群,看你以后怎么在厂子里混。孙某依仗其娇好的面孔,在厂子里高冷惯了,自然无法接受自己的糗事被公之于众,不得不从了王某。
事后,孙某对王某的行为越想越气愤,便报了警。面对民警,王某辩称是孙某自愿且主动,自己不构成犯罪。王某的辩解理由能成立吗?
这起案件中,先不谈法律,仅从社会一般人的情感上来说,虽然孙某与他人,尤其是自己的上司为非法性行为,不值得称赞。但是,就王某来说,你暗恋别人,是你自己的事,爱与不爱是孙某的自已的选择,当你得不到孙某的爱时,就拿孙某的糗事相要挟,强行侵犯孙某的性自主权的行为,为人所不屑。以下结合案例,从刑法角度谈谈看法,敬请指导和指正。
结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谈强奸罪的手段之一“胁迫”强奸罪的手段之一“胁迫”包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因此,厘清抢劫罪的“胁迫”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强奸罪的“胁迫”手段的具体性就显而易了。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是破坏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从定义来看,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物的行为。其中,“胁迫”是两罪共有的手段,虽然都使用“胁迫”一词,但两者的含义并相同。
抢劫罪的“胁迫”
具体来说,抢劫罪的“胁迫”主要针对被害人“生命、健康和自由”实施,“胁迫”内容的实施具有“当场性”,且“胁迫”的内容要足以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行为持刀针对妇女说:“快把钱拿出来,否则捅死你!”这里的“胁迫”针对的是妇女的生命,如果妇女不把钱拿出来,行为人就会当场把胁迫的内容付之实施,因此,这里的“胁迫”就是抢劫罪的“胁迫”手段。
如果针对被害人的名誉、隐私等实施胁迫,无论是行为人当场将胁迫的内容付诸实施,还是日后实施,均为是抢劫罪的胁迫。
敲诈勒索罪的“胁迫”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胁迫”相比于抢劫罪来说就缓和得多,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通告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既包括针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也包括针对被害人的名誉、隐私等,如行为人对妇女说:“如果你不从我,我就把你出轨的事告诉你的老公!”这里行为人针对妇女的隐私,以揭露隐私相要挟,使得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同意与行为人发生关系,无论行为人是将恶害日后通告,还是当场付诸实施,针对隐私等均是敲诈勒索罪的“胁迫”。
但是,以加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相胁迫的,只能是以日后恶害相通告,不具有当场性,区别于抢劫罪的“胁迫”。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必须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财,如果单纯使被害人产生疑惑,没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是敲诈勒索罪的胁迫。
强奸罪的“胁迫”就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胁迫的集合,以下结合本案,进一步分析说明。
王某的脱罪理由是否成立前已述,强奸罪的胁迫包含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在已分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的具体含义与内容前提下,强奸罪的胁迫就显而易见了。强奸罪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达到奸淫的目的。强奸罪的手段之一“胁迫”,既可以针对被害妇女或相关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实施,也可以针对被害妇女的名誉、隐私等实施,既可以将恶害的内容当场付诸实施,也可以以日后恶害相通告,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达到其奸的目的。
本案中,王某以自己目睹的孙某的隐私以日后加害相通告,使得孙某不敢反抗,与孙某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强奸罪的“胁迫”手段。本案中,孙某自愿且主动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涉嫌强奸罪。
结语:以上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在明示强奸罪的“胁迫”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胁迫内容的集合的前提下,对强奸罪的胁迫手段会有更明晰的理解。本案中,王某以将孙某的糗事发至工作群相要挟,使得孙某产生恐惧心理,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委屈求全,并不是孙某的真实意愿,王某采取胁迫手段,违背孙某意志,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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