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打官司赢了没有(肖像被成人用品店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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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纠纷案件。

原告林志玲诉称,近期发现被告潮州市众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成人用品网店销售的产品广告图中,使用原告肖像、姓名及签名。林志玲要求其道歉并赔偿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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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经审理,4月24日,林志玲方胜诉。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对原告林志玲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侵犯。裁判结果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林志玲道歉并赔偿9万元。赔偿是小,维权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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