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岳父灭门女婿一家被判死缓(四川老人帮儿子盖新房带外孙)
四川彭州隆丰镇的一个院落里,被打砸的家具、各类生活用品散落一地,而一个年过半百的老婆婆正站在中间哭喊着:“大家看啊!这就是我费心费力养了几十年的女儿!现在这样子对待我!这就是养儿养女的下场!”哭喊的这位老婆婆便是许婆婆,时年64岁,本该在家里坐享清福。却在给女儿、女婿带外孙七年,拿出所有积蓄帮忙盖房后,被赶出了家门。
据许婆婆与老伴李爷爷描述,他们原本住在老家眉山,七年前许婆婆收到女儿消息。说是刚生了孩子还没人带,希望母亲来帮忙带一下,许婆婆顾念女儿在外不容易立即离开老家。同行的还有李爷爷,起初一家人的日子其乐融融,老两口对女儿、女婿也是尽心尽力。帮忙带孩子、拿出积蓄,都毫不心疼,原指望着将来等他们养老。
谁知外孙女刚大了一些,他们便忽然翻脸不认人了,先是女婿反感李爷爷。两人时常吵架,当时女婿就扬言要将李爷爷赶出家门,起初他们以为就是说说而已。但前不久,李爷爷与许婆婆出去了一趟,回来就只见满院的家具以及他们的生活用品。将这些东西丢出来的,正是许婆婆的女婿和亲家公,女儿则不知道在哪儿。
辛苦抚养女儿几十年,出钱出力没二话,换来如此一个结局如何不心寒?然而当调解员找上许婆婆女儿彭女士、女婿梁先生时,他们却给出了另一种说法,他们不是针对许婆婆。是对李爷爷不满,彭女士一直不太喜欢李爷爷,因为他跟自己母亲没名没分。原来李爷爷与许婆婆是半路夫妻,并且最开始在一起时,李爷爷还没离婚。
即使到现在,两人也没去办理离婚证、结婚证,最重要的是李爷爷这人虽然对他们提供过不少物质帮助。却以此道德绑架,对他们提无理要求,让梁先生在亲朋好友面前抬不起头来。他们也曾试图找李爷爷理论,换来的却只有争吵,不见任何改变。没有办法,梁先生只好带着妻女离开家中,后因李爷爷四处散播谣言才决心将他们赶出家门。
事情到这儿,可谓是各说各有理,那么其中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
李爷爷与许婆婆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属于事实婚姻,而他们的事实婚姻从时间上来看应该是1994年前发生的,那么便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比如李爷爷对未成年的彭女士尽到了抚养义务,那么在他年迈后,彭女士也应对他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问题是李爷爷与许婆婆法律意识淡薄,总以为离婚、结婚只是名分的事,离婚分居这么多年也没去领离婚证、结婚证。殊不知法律并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离婚需要去民政局登记或法院起诉,无论分居多少年也不会自动离婚。
那么他们是否形成事实婚姻便不好说,因为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而重婚搞不好要负法律责任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重要的是,像他们这样与上一段要断不断,碰上经济纠纷、赡养义务便是件扯不清的事。
不过李爷爷与许婆婆关系是一回事,李爷爷与彭女士关系是一回事,许婆婆与彭女士的关系又是另一回事。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还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哪怕父母再婚,也不妨碍彭女士对许婆婆负有应尽的赡养义务。她借着母亲与李爷爷关系,意图将两人赶出家门,说到底是不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就是说,彭女士完全可以去法院告她,只可怜天下父母心。
最后,李爷爷与许婆婆心寒归心寒,却也不愿再有过多的争执。争来的孝顺没有意义,他们带着自己的行李回到了老家眉山,这七年的付出权当是为了外孙女吧。面对两位老人的离去,彭女士与梁先生倒是开始充好人,表示尊重他们的决定。虽然闹过不愉快,但之后会尽到应尽的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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