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校外艺术培训机构的最新通告(文艺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费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教育厅8月3日印发《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试行)》),对培训场地设施、培训内容等作出规定。

广西校外艺术培训机构的最新通告(文艺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费用)(1)

暑假期间,桂林一家培训机构的老师带孩子们画画。(图片来源:“我在漓江艺术馆”)

在培训场所方面,《准入指引(试行)》规定,举办者不得选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准入指引(试行)》规定,在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还提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同时,要求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证明。

综合丨南宁晚报、桂林晚报

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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