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假的学历证会怎么样(两年升职月薪翻倍)
来源:成都商报法院判决,因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被辞员工赔偿金,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交假的学历证会怎么样?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交假的学历证会怎么样
来源:成都商报
法院判决,因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被辞员工赔偿金
2015年5月,90后章恒(化名)到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上班,担任JAVA工程师。2017年3月,章恒升职为技术部项目经理,月薪是过去的2倍。但好景不长,17年底,公司发现章恒当初入职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假的,便辞退了章恒。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近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北京海淀区法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审查后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章恒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让公司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相关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也无需支付赔偿金。
事件
JAVA工程师入职时学历造假 2年升职经理后遭举报被辞退
2015年5月,章恒到公司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上面写道“2007-2011年,章恒在上海一所学校取得本科学历”,章恒还签字确认了如下申明“我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为证明自己的学习经历,章恒还向公司提交了毕业证书,上面有学校落款和盖章。
刚入职时,章恒的职位是JAVA工程师,转正后工资为12000元,并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2年后,2017年3月起,公司将他的职务调整为技术部门项目经理,月薪涨至25000元。同年5月,章恒与公司再次订立了《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和岗位,并提到了“乙方(章恒)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公司)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有疑义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等内容。
2017年10月,公司接到他人举报,称章恒的学历有问题。公司核实后发现章恒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查询网站已经打不开了,而在学信网上也查不到他的任何学历信息。公司让章恒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被章恒拒绝。
11月初,该网络科技公司向章恒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章恒不仅违背了入职时的承诺,还构成对公司的欺诈。章恒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差额等。2018年3月,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章恒工资差额96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公司对此不服,将章恒告上法庭。
争锋
诚信和能力哪个更重要
A 公司
是否欺诈与是否胜任工作是不同概念
章恒承认自己入职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虚假的,但他认为自己没有欺诈的主观恶意,而且双方存在两份劳动合同,在2017年5月签订的合同中不存在有关学历的问题。所以章恒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但公司一方认为,章恒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公司信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在公司要求他解释时,他仍拒绝说明真实情况。章恒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与是否胜任工作,是不同的概念,确认合同无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范畴,胜任工作是合同履行的具体问题。这与双方签订几份合同无关,欺诈的情况是一直存续的。因此,公司认为自己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反而是章恒欺诈了公司,应对公司进行赔偿。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为,章恒提供的学历、工作履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公司能否录用他的重要考量依据。诚信入职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章恒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因此章恒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以欺诈手段使公司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至于公司要求章恒返还多支付的报酬,法院认为,员工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报酬,且双方对此前已经支付的报酬并无争议,因此没有支持公司该项请求。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章恒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章恒赔偿金。
B 员工
工作能力强 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章恒对此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认为,双方虽然续签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不能割裂开来,是双方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的体现。章恒入职时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自己应当明知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于是,二审法院驳回了章恒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章恒依然不服,2019年,他向北京高院申请了再审。近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今年3月,北京高院裁定驳回章恒的再审申请。
章恒表示,自己拥有权威机构颁发的两本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培训学校颁发的四本证书,这些都能证明他的技能水平,可以满足公司对于JAVA工程师的岗位需求,而且长达2年半的合作时间也验证了这一点。当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章恒认为这也是公司对自己的认可,他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直接辞退他,则是给他带来了损失。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章恒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此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两审法院确认章恒与公司之间于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章恒的再审申请。(记者 赵瑜)
法律人士观点:
没有诚信 工作能力再强也没用
从该案看,入职学历造假系欺诈行为,非但会丢了工作,甚至可能面临赔偿损失,那么员工需要对公司如实说明哪些个人情况呢?前法官、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表示,诚实信用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基础,但这并不是说员工不能对公司有任何隐瞒、撒谎行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说,员工对公司关于任职要求的情况要如实说明,而与任职不相关的情况,则有权拒绝提供。
“就本案而言,如果公司在招聘JAVA工程师时对应聘者学历情况作了明确要求,而应聘者采用学历造假的方式成功入职,这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如实说明’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那么,公司自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诚信乃为人之本,诚信也是立身之本。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决定了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我们应该意识到,没有诚信的人,工作能力再强,也是没有用的。”郭小明表示。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员工需要对公司如实告知的信息主要包括本人学历和工作经历,公司以此考察员工的学识水平或有没有跟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员工个人的身体疾病(如乙肝、艾滋病等)、婚姻状况、是否有生育计划等信息则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在不影响就职岗位的情况下,无需向公司说明。
如果员工隐瞒了相关工作简历和文凭,可能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方面员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欺诈,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此外,如果公司得知这些情况,还可以主张撤销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对公司来说,有必要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对方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并附上“如有不实填写的信息,需由员工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后果”等内容,以此来规避员工入职时可能出现的不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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