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处罚规定(对违反监控化学品申报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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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处罚规定
对违反监控化学品申报规定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 |
ngqOmjqZhElaCFXm00kYVo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承办机构 |
安全生产处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第六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报有关资料、数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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