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家事律师团队 王幼柏律师团队
作者:卢护君,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律师:“女士,您的婚姻出现这种情况,依法是属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您有了解过吗?”
女士:“我只知道离婚诉讼,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是什么呢?”
大家是不是跟上面对话的女士一样,只知道离婚诉讼呢?所谓的离婚诉讼,前提是有效的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出现部分的法定情形,那么就有可能会形成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
一、何为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知,如果您的婚姻出现上述的情形,那么可能会属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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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
对于上述条文,我们应注意: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定程序、效力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是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宣告或者确认程序后才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效果,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通俗的讲就是双方没有结过婚。
2、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是否适用夫妻财产制规定的问题
婚姻若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双方的关系就不属于夫妻关系,他们一起生活的时间应该视为同居期,双方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对于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按照共同共有予以处理。
若因一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能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又能使法院查明事实。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何救济途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在申请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之诉中一并提起,或在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三年内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
通过上文解读,您是否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有更深一步的了解呢?正确区分不同情况,这才能为您的婚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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