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勤岗和管理岗退休待遇(事业单位工勤岗转管理)
聘用满十年如何计算(55周岁还是50周岁)
事业单位工勤岗人员转岗后,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十年的,可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对于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男职工,转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且在该岗位聘用满十年的,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相应的退休待遇;而对于女职工,除了享受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相应的退休待遇外,还可以延长至55周岁退休。
那么对于上述规定的"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十年"中的"十年"期限如何计算,对于女职工能否延长到55周岁退休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是计算至女职工工勤岗位退休年龄(50周岁),还是计算至延后退休年龄(55周岁)?目前很多地方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部门也掌握的不统一。有好多读者反馈,自己所在地区社保部门,按照50周岁来计算是否达到聘用年限满十年。 如某单位女职工系工勤岗人员,2010年6月转到单位管理岗,2020年5月年满50周岁。若以退休年龄50周岁计算,该女职工从转岗到退休为9年11个月,不满10年,只能在50周岁按照工勤岗办理退休(因为转岗不改变工人身份);若按照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退休的,那么其应该在55周岁退休,从转岗到55周岁,其转岗年限为14年11个月,满十年,符合55周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退休的条件。
那么到底"十年"是按照50周岁还是55周岁计算呢?不妨我们看看国家对工勤岗转岗后办理退休的相关规定精神,以及个别地区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相关政策。
2001年7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该意见的出台,为事业单位工勤岗人员转管理岗或技术岗后,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待遇提供制度基础。
随后,2004年原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中,明确了受聘人员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这一基本原则。
如果对工勤岗人员转岗后,在计算聘用年限还继续按照工人身份退休年龄来计算的话,明显与国家作出上述政策规定的宗旨不符,还是局限于"身份论"囹圄,不能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这一目的。
为此,个别地区反而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4号)规定,"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所聘岗位男工作至60周岁、女工作至55周岁且满10年以上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很明显,天津市对事业单位工勤岗人员转岗后,计算聘用满"十年"的期限,按照专业技术岗或管理岗退休年龄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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