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经济知识点汇总(一建法规章节知识点汇总第二部分)

第二章施工许可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一建法规经济知识点汇总?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法规经济知识点汇总(一建法规章节知识点汇总第二部分)

一建法规经济知识点汇总

第二章施工许可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一般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

(2)不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①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的或建筑面积300㎡以下的)

②抢险救灾工程(急)

③临时性建筑(临时)

④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农)

⑤军用房屋建筑(军用)

⑥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①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用地手续

②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合格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资金落实承诺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节约能源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得不得办法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中止施工的,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自行恢复施工;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符合条件允许开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3)开工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不能申请延长

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施工企业的法定条件

(1)净资产

(2)主要人员

(3)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4)技术装备

2、施工企业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3)施工劳务资质序列:不分专业,不分等级

3、施工企业资质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延期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②资质证书到期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③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事项,需继承原企业资质的,应当重新核定建筑企业资质等级

(3)企业有工程领域的典型违法行为,不批准升级和增项

(4)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①证书撤回: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条件,且整改无效的

②证书撤销:不具备条件,非法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③证书注销:被撤销吊销终止后,或到期未申请续期的;为确保证书失效而办理注销

(5)外商投资

①外商投资情形:外商与其他共同在境内设立企业;外商取得国内企业股份、股权等;外商投资新建项目;法律规定的其他

②外商建筑企业许可申请、组织形式、监管与内资保持一致

③外商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4、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①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②实际施工人告发包人时,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建造师的注册制度

(1)初始注册

①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须继续教育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延续、变更和增项

①延续注册:到期前30日前提出;有效期3年

②在注册有效期范围内,建造师换单位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变更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不予注册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65周岁

②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被吊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

⑤3年内,项目经理身份负责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不予注册

⑥聘用单位不符合要求的

⑦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⑧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执行完毕5年内不予注册

⑨其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注册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2、建造师执业制度

(1)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3种情形除外

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③因非承包方原因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以下3种情形除外

①发包方与建造师受聘企业解除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遵守)

(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①使用建造师名称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在本人职业活动中的文件上签字并盖职业印章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证书和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辩解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建筑师的基本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道德

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章

③保证职业成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

⑤保守秘密

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招标范围、方式及其他规定

(1)必须招标的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使用国有资金200万以上并且占投资额10%以上的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以上

②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200万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的

④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乙级有关设备、材料采购,合并估算价达到标准的,必须招标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①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采购人可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况的

③政府采购法规: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

(4)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技术负责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方式费用占项目金额比例过大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③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依法对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④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分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技术招标;第二阶段,报价招标(提交投标保证金)

(5)招投标其他规定

①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②国家鼓励进行电子招投标

③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开信息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发布,发布媒介免费提供发布服务,并允许公众免费查阅完整信息

2、招标基本程序

(1)依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

(2)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编制招标文件

①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子止,不得短于20日

②招标人澄清或修稿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③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间至少3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编制标底

①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1个项目只能有1个标底,标底须保密,开标时公布

②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投标,也不得为投标人提供服务

③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应标明,不设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④标底只是参考,不得以是否接近标地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标地上下浮动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工程量清单计价

①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②非国有资金,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6)资格审查

①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候审

②资格预审是,开标前进行的,由招标人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应该重新招标

③资格后审,开标后进行,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对未通过的投标人做否决投标处理

(7)开标

①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日、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开始日、保证金有效期开始日为同一日

②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③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

④开标时,有投标人或代表检查密封情况,也可以是工作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

⑤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逾期未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密封;未通过资格预审;

(8)评标

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数2/3

③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最多三人;有权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④评标报告所有成员签字确认,有异议的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不签字的也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为认可

⑤否及投标的情形:未经签字和盖章;联合体未附联合体协议;不符合资格条件;提交来两个以上不同文件或报价的,招标文件有要求的除外;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9)中标

①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③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签订合同

①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②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备案合同为准。另行订立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合同是无效合同。

3、禁止肢解发包

(1)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施工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为肢解发包

(2)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人单方面行为,面向不特定主体设置条件

5、投标

(1)投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体),投标无效情形:投标人与招标人关系;不同投标人有关系参与同一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内容:投标函;委托书;联合体协议;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情况;资格审查资料

②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③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3)投标保证金

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2%

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2%,最高不得超过80万

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④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⑤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⑥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退还

⑦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⑧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其他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⑨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竣工前,以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⑩质量保证金可现金可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3%

⑪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⑫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6、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禁止的规定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之间协商、约定、协同)主管意思共谋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同投标人)客观行为一致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泄露信息,授意,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

7、联合体投标(对内约定按份,对外法定连带)

(1)联合体是临时性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一般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以1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自愿参与投标的行为

(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7)联合体成员就同一项目招标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中标

(1)公示中标候选人

①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②投标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2)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提交履约保证金、违法行为、不可抗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要求重新招标。

(3)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履约保证金

①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②履约保证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③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9、招投标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合法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3)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节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1、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将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未安装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

2、总承包的规定

(1)施工总承包:承担全部施工任务

(2)工程总承包

①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

②建设单位对项目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项目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③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及评估单位

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施工、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对的投资概算

⑤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迫使总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明示暗示总承包单位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对总承包单位提出不合法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总承包单位购买、使用、租赁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设备、器材

3、建设工程分包

(1)分包工程范围,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钢结构工程除外

(2)除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禁止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响应资质的单位,严禁个人承担分包业务

(4)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有权拒绝或采用

(5)总包单位可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可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专业工程在分包

4、违法分包

(1)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3)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发包的

(4)分包单位将工程在分包的

5、转包

(1)一次性打包转让的

(2)肢解分包

(3)未管理

6、挂靠

(1)借入资质

(2)互相借用资质

7、分包单位责任

(1)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责任(约定)

(2)分包单位以依据包合同向总包单位承担责任(约定)

(3)总包和分包共同就分包工程内容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定)

第三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分类

(1)基本信息

(2)优良信息: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体组织表彰奖励信息

(3)不良信用信息: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①资质不良: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特征岗位人员应取得证书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②承揽业务不良(违法拿活、不好好干活):向发包人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借入资质骗取中标的;不签合同情节严重的;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③质量不良:偷工减料;未按照节能施工的;未对材料设备进行检测的;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④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⑤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行政行为)

(1)公布的时限

①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②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一般为3年

③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但公布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⑤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为6个月,依法限制投标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从其决定

(2)公布的内容

①公布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公布的范围

①通过升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②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应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4)公告的变更

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5)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①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②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③重大事故或1年内2次较大事故或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④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