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租户电费收费标准(鹤城人最新消息)
近日,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对用电客户按自然月抄表的公告》,提出自2022年6月起,全省用电客户抄表例日调整为每月月末日,即每月月末日24时抄录并结算当月电量电费。
《公告》提出,在调整当月,结算将采用分两次算费方式进行过渡,两个时段(5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原抄表例日、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电量、电费均计入2022年6月,两笔电费均按实际用电量计收,不重复计费。居民生活客户在2022年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用电量,按照黑龙江省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电价每千瓦时0.51元标准执行(如遇政策变化再行调整),对应电量不计入当年累计阶梯电量。工商业客户在2022年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用电量,暂执行6月份用电价格(如遇政策变化再行调整)。此外,交费期限及发票获取时间也相应调整,可详询当地营业厅。
国网黑龙江电力
优化用户公告方式
确保广大电力客户知悉公告内容
低压用户通过“网上国网”APP
微信公众号、供电营业厅
手机短信、网格微信群发等方式
完成告知
高压用户通过送达《关于调整用电客户抄表结算周期的告知书》完成公告。广大电力客户可通过95598服务电话、网上国网APP或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查询用电信息。
稿件来源 | 看齐
看齐编辑 |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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