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以档案还是以身份证(档案还是身份证)
近日,莆田李先生的遭遇在网上引起了热议。这一年多来,莆田的网友李先生一直在为自己退休的事情奔波!
据李先生所说,他的实际出生时间为1960年6月5日,这是在莆田市档案馆的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中有记载的。
按照这个出生时间的话,李先生在2020年6月就可以退休了,而他的工作单位也是按照这个时间去为他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但是在李先生的个人档案和户籍登记中,他的出生日期却是1962年7月6日,这就意味着按照这个时间,李先生要到2022年7月才有资格办理退休。
当地人社局认定,个人档案中的时间才是李先生的正确出生年月,因此李先生并不符合退休条件,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那么,退休到底是以哪个时间为准呢?
在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按照这个文件通知,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如果职工档案中有几个不同出生时间的,以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表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这份文件,是为了规范退休年龄,避免国家利益受损。
对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参加工作的人员,因为当时的招工或转正政策对于年龄是有限制的,所以为了符合相关政策,部分人员在档案中故意把出生时间填小。
而现在虽然他们的档案年龄不足60周岁,但是实际年龄到达了60周岁,就想要办理退休。退休就意味着他们可以少交几年的养老保险,多领几年的养老金。
俗话说“甘蔗没有两头甜”,当时故意改小年龄,‘骗取’招工,获得了利益,现在又想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好事都想占,这是不行的。
为此,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必须按照档案记载的相关时间作为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
而这个档案指的是职工的个人档案,档案馆中的资料,比如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并不属于职工档案中的材料,因此不能认作依据。
所以正常情况下,李先生是要按照个人档案和户籍登记中明确的时间办理退休的,也就是要到2022年7月才能退休。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虽然人社部门办理退休都是按照8号文件执行,但是对于退休审批中出生日期的确认争议,国内不同地方的法院判决结果却是不同的。
安徽省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和人社部门的意见是一致的,都是认定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准确的。
但是江苏省的法院判决却完全不同,最为著名的是一个案件是“黄兰芳诉江苏省海门市劳动局退休审批行政案”,在到底是以身份证日期还是以档案日期为准的争议上,最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认定:
“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可用作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
判决撤销海门市劳动局依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这个案件后面还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资料转载。
而上文中提到的莆田的李先生,在通过法律途径上诉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秀屿区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李先生办理退休手续、支付各项退休待遇。
也就是除了档案和户籍资料外,莆田市法院认可其他材料也可以作为确定出生时间的依据,认为莆田市档案馆的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李先生的真实出生时间。
而这件事也引起了网友的争议,一些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保护了职工的利益;一些人却认为李先生早就知道自己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有错,但是工作几十年都不提出来,直到快退休时才说,明显是想占国家便宜。
近年来,关于有多个出生年月的职工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具体以哪个时间为准的争议不断,而国家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
这个问题,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政府的公信力,希望未来国家能够通过立法或者释法,统一一个标准。
比如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不一致时,以本人身份证的记载为准;如果有证据证明,本人身份证记载错误,则以职工档案记载为准;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则以实际情况为主。同时,对于故意修改出生日期的行为,也要给予一定惩罚。
目前,在人社部门看来,办理退休的年龄肯定是以档案为准;但是在部分地区的法院看来,身份证或者其他材料也是可以作为采信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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