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信息过程(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其中,草案第四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分组审议时,多位委员建议对这一条款进一步进行明确完善,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完善个人信息过程?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完善个人信息过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其中,草案第四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分组审议时,多位委员建议对这一条款进一步进行明确完善。
“应当明确法律保护什么个人信息,只有给出具体的概念界定,这部法律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同时,也能为收集利用个人信息者提供一个明晰的边界,让个人维护自己个人信息权的时候也知道哪些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郑功成委员说。
刘修文委员建议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修改为“不包括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信息”。理由是,仅匿名化处理仍可能通过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识别特定自然人。此外,他还建议在处理活动中增加“个人信息的删除、销毁”,以确保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全过程监管。对此,吕薇委员也认为个人信息处理应包括从收集到撤回的全部过程,建议增加“撤回或删除”。
在欧阳昌琼委员看来,目前草案采用的是狭义的个人信息,即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但仅强调以个人信息的载体来加以限定是有局限的。“人脸、指纹、声音都是具有个人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如果不采取音频、视频等方式记录下来就不属于个人信息、不受保护了?”他建议从可识别性的角度对个人信息作出准确界定。
李飞跃委员认为目前草案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比较含糊。个人信息的特点在于可识别性,不应该是“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而是通过个人信息可以锁定或者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建议明确为:与自然人相关的、可以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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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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