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杀妻案改判无罪(河北男子杀妻子情夫被判死缓二审却改无期)

“我老婆承认跟蓝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当时没有想杀他,我带尖刀去找他是为了吓他和自保,后来刺中他心脏等要害部位是偶然的……”,2021年3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改判无期徒刑,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法院轻判的理由在哪?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7年前杀妻案改判无罪(河北男子杀妻子情夫被判死缓二审却改无期)(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的一天,30岁的何某(河北省涞水县)或许是因为某些迹象表明自己被妻子戴了绿帽子,于是趁妻子不注意的时候抢夺了妻子的手机查看。也许是在妻子的手机里面看到了什么不该看到的东西,于是何某就质问自己的妻子

妻子孔某也是做贼心虚,在丈夫的逼问下,她说出了实情。原来从19年6月份开始,她便与自己的同事蓝某开始交往,并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听妻子这样说,何某确定自己是真被戴了绿帽子,于是就拿上尖刀,叫上妻子孔某一同前往蓝某的家中。

都说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问西门庆!这句话何某、孔某、蓝某二男一女身上应验了。何某跟妻子带到蓝某家中后,当时蓝某正在家中的二楼上,听到何某在叫他,他便从二楼下到一楼,何某看到蓝某后,持尖刀朝蓝某的胸腹部、手臂等处捅刺数刀。

随后何某让孔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而他自己则是打了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候,等警察来后,主动投案。而蓝某被尖刀捅刺致心脏、脾脏破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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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判决:何某拒绝认罪认罚

公安机关侦查 结束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何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不知为何,在一审庭审中,何某又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何某的此举则表示他拒绝认罪认罚

要知道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何某为何会放弃这个从宽的机会,或许是因为不认同罪名,或是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过重。

最终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于故意杀人罪,我们需要了解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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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某不服死缓上诉

一审被判处死缓,何某认为判得太重,于是选择了上诉,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何某认为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蓝某死亡纯属偶然。因为他当时带刀前往蓝某家中是想吓唬他,并没有真想杀他,刺中他的心脏等要害部位纯属偶然;所以他并非故意杀人,一审定性错误。

2、何某认为,这一起案件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其根本原因是蓝某与何某妻子孔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明显蓝某也是知道孔某已婚的。所以蓝某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有责任;

3、何某认为当时蓝某受伤后,是他让妻子孔某报打120的,另外自己打了110,有自首的情节;

4、蓝某的家庭在民事部分中可以获得赔偿50万元;

5、何某认为自己是初犯,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另外自己也没有前科,并非穷凶极恶之人;

综合上述5点因素,何某请求二审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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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审为何将死缓改为无期?

(一)二审法院在审查了全部的案件后,认为一审所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1、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定性无误。何某得知自己的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即携带尖刀前往男方家,见到蓝某后即持尖刀朝蓝某的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其死亡,一审根据何某有预谋地携带尖刀,直接捅刺蓝某要害部位致其死亡等情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

2、蓝某与犯罪嫌疑人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本身具有一定过错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而蓝某与何某之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矛盾的引发和激化负有过错。

3、何某有自首情节

4、何某尚有部分财产经被害人亲属申请被查封,具备一定的赔偿能力。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量刑不当,予以改判。撤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何某刑事判决中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他部分;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二审法院为何改判?

从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来看,之所以改判其实考虑到了当下社会一个敏感的话题,那就是:夫妻中一方出轨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夫妻双方中一方出轨了,但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只要不领取结婚证或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话,那想追究他们的重婚罪着实困难。

这样出轨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要知道,对于这些出轨者而言,如果道德的谴责还管用,也就不存在出轨一说了。而实际生活中,出轨者又会给婚姻家庭带来损失,特别是婚姻中的另一方还会受到精神上的打击。

在此情况下,一部分人选择了隐忍;一部分人选择了离婚;还有极少数人则选择极端的方式来维护男人或女人的尊严,当然从目前报道出来的案例来看,男性比女性更容易采取极端行为。

曾看过人大教授潘绥铭公布的一个调查数据,说是截止2015年,每7.5年妻子和每3个丈夫中,就有一位出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数据是否存在变化暂时不知,但是面对出轨行为,在排除了重婚罪的公力救济途径之外,或许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只有离婚一条路可走,经营了多年的婚姻生活因某个人的出现而分崩离析,心理的巨大失衡得不到缓解或许才是极端行为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这种心理失衡下造成的极端行为,法律该如何规范成了法官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不是一个简单案件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他需要考虑一是判例对后来案件的影响;二是判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三如何起到双方的平衡又有警示后世之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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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庆幸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单单只考虑人死为大,更考虑到一个丈夫面对妻子出轨时那卑微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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