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是什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特殊意义?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徐文丽律师邀您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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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公司与林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等工作。2010年,公司为林某增加了一份数据录入的工作。工作过程中,林某录入出错太多,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未见成效,后林某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宣布:为维护公司制度,自己“不得不暂停”录入工作。后林某便不再进行数据输入工作。公司先后两次向林某下达了“业绩改进通知书”,林某均表示拒绝。
徐文丽律师解析
本案中,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林某确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裁决有两点瑕疵:(1)林某最初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等工作,后来公司单方面增加数据输入工作,应属劳动合同的变更。这种变更如未经林某同意,其合法性存疑;(2)公司的工作安排很难称得上是合理指挥,员工也不能说是蓄意违章,公司违纪解除的理由实际上并非十分充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正确性有待商榷。但是本案却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公司不能解除或很难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徐文丽律师补充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14种情形分别是:(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徐文丽律师支招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公司不能解除或很难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存在上述14种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过公司更要看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持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岗位的人员的稳定性,避免因频繁更换关键人员带来的风险。另外,如果公司有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也能督促员工钻研业务,有效降低公司的用工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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