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违规行为怎么处理?养犬知识早知道
6月1日,《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点击蓝色字体可查看具体办法)
举报电话:吉林市公安局110,报警地点:居民居住地各派出所。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养犬证或者未年检的,依法收容有关犬只,并按照每犬处1000元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犬只交易、诊疗、美容、培训和表演等活动扰民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养犬人有“不给犬只系狗绳、不挂犬牌、惊扰市民等不按规定养狗、遛狗”等行为,群众投诉到公安机关后,第一次违规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不听警告拒不改正的,将进行罚款处罚。民警表示,犬主人如果受到公安机关的警告或者处罚,都将“记录在案”,可能会影响犬主人需要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等的办理,所以提醒犬主人,一定要按照《办法》规定养狗、遛狗。
编辑丨刘子健 郝荣久 审核丨谭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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