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都有哪些行为记12分(长沙车主请注意)

为进一步落实长沙市信用办《关于抓紧出台交通运输相关信用制度的通知》要求,推进我市交通运输相关信用制度建设,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定了《道路交通失信与联合奖惩制度》《公共交通安全信用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三项制度,现予以全文公布,并公开向各有关单位和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4月5日前反馈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驾驶人都有哪些行为记12分?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驾驶人都有哪些行为记12分(长沙车主请注意)

驾驶人都有哪些行为记12分

为进一步落实长沙市信用办《关于抓紧出台交通运输相关信用制度的通知》要求,推进我市交通运输相关信用制度建设,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定了《道路交通失信与联合奖惩制度》《公共交通安全信用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三项制度,现予以全文公布,并公开向各有关单位和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4月5日前反馈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联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

0731-88878905

电子邮箱:csgajjfz@163.com

邮寄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2号交警支队大楼707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4月2日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

失信与联合奖惩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本市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出台交通运输相关信用制度的通知》要求,根据《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我支队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车辆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行人、乘车人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运输单位。

非本市车辆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行人、乘车人和运输单位在本市发生的交通信用行为参照执行。

二、信用分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已经划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信息, 对经法院裁定判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定期进行汇总,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类进行整合分类,推送至“信用湖南”(www.credithunan.gov.cn)。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记录,构成一般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工程运输车等涉客、涉危类重点车辆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分达到6分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服从交警现场指挥,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依法查处累计5次的;除本条第(一)(二)(三)(四)项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其他交通违法记录累计20次的;

(五)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一个审验周期内有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记录累计20次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公路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等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次以上;

(二)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达到3次以上;

(三)危险物品运输车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四)所属车辆每自然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平均5次以上的。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罚记录,构成较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轻伤及以上(以最终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或发生致人死亡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数据的;

(四)驾驶拼装载客、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六)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情形之一,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情形之一的;

(七)个人、团伙驾驶机动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伪造事故现场,以敲诈、威胁、私了等方式达到向他人索要钱财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按照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外,对故意实施者仍按照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从严处理;

(八)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没有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

(九)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工程运输车等涉客、涉危类重点车辆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接送学生的;

(十二)明知他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资质的人驾驶的;

(十三)驾驶人拒绝、妨碍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被治安拘留的;

(十四)根据《湖南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在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公路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等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3次以上;

(二)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达到5次以上;

(三)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知情不报,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校车单位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五)所属车辆每自然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平均15次以上的。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罚记录,构成严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三)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偿还义务的;

(四)驾驶人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知情不报,构成犯罪的;

(二)每自然年度发生3次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三)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

三、失信联合惩戒:

对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

对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银行、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工商、保监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依法主动查询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公路货运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出租车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应当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聘用的时候应当作为入职的重要衡量依据予以考虑。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二)银行应当将严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当将严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记录作为评价个人信用状况、做出授信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驾驶人所属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机动车有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修订版)》相关规定,可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四)对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联合惩戒:

1、撤销本行业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

2、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先评优时,对严重失信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参考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惩戒方式。

四、信息管理:

公共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其中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基础信息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部门提供,交通违法记录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部门提供,交通事故信息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部门提供。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01月15日

公共交通安全信用档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共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公共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任务分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的通知》以及湖南省有关社会诚信建设法律法规,制定本信用档案。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企业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

二、具体内容:主要由基本信息、交通违法处罚信息及交通事故信息三部分构成。基本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准驾车型、驾驶证号、初次领证、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交通违法处罚及交通事故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等有关信息。

三、管理原则: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信用分类:公共交通安全信用信息黑名单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类进行整合分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安全失信行为:

1、上道路行驶的公共交通机动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车辆号牌的;

2、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6分以上的;

4、公共交通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逆行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10次以上的。

5、除本条上述四项外的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20次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为: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2、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5、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7、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8、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9、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0、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11、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13、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行为:

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3、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4、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5、驾驶人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信用运用:黑名单中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3年;严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5年。公共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内披露。有效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查询外,不对外披露。

(一)交通、教育、工商、民航、铁路、保监、银行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准入、个人信贷、交通出行、车辆保险、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信用报告,依法主动查询信用记录,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实施联合奖惩。

(二)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公路货运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出租车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明交通与职业准入等挂钩,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安全失信的人,聘用的时候应当作为入职的重要衡量依据予以考虑;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理、转岗或解除聘用。

(三)交通运输部门在换发、补发、变更、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应当不予办理,依法实施相应惩戒。对有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

(四)税务、安监、银行等部门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率,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五)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可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六、信息管理:公共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其中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基础信息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部门提供,交通违法记录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部门提供,交通事故信息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部门提供。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安交警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支队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结合本单位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主动、及时公示本级权力事项。主动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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