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加班多少分钟才算加班费(加班时间有什么规定)
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被迫加班,又不知道劳动法对加班是如何规定的,很困惑,今天就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政策法规给大家整理一下。
首先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下面就三种工制分别梳理。
一、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休息休假
(一)全体公民放假节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周休息日
(四)带薪年休假
三、加班工资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本人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本人日/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本人日/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300%
日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
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每日工作小时数8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未休的年休假天数×300%
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为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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