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会员转让合法吗(会籍转让给新健身房)
8月3日,家住成都青白江区的市民关晓(化名)被告知,想要继续在新健身房上私教课,得重新购买健身房的课程,或者支付“激活”费用。
原来,去年,关晓在一家名叫“成都洛豪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豪德健身房”)的健身房办理会员卡、三次购买私教课,今年5月,她被告知健身房闭店,已将会籍转让给“成都市首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健身”),但在上了2节课后,关晓却被告知,原来的私教课不能上了,除非重新交钱。
对此,首航健身负责人朱先生表示,自己并未收到洛豪德健身房应该支付的费用,接收会员属于“赔本”,只能“淘汰”不能带来利润的会员,顾客可以自行起诉洛豪德健身房退费。
三次购买私教课
转入新健身房:重新交钱才能继续上课
关晓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去年8月,她在青白江区洛豪德健身房办理会员卡,花费4000元购买了20节私教课,陆续消费使用了4节课。去年11月,关晓再次购买了5节普拉提私教课,花费1500元,只使用了1节课。去年11月,第三次购买私教课程17节,花费3099元,还未消费。
但在今年5月,关晓从健身教练处得知,“洛豪德健身房”闭店,已经将所有会员转让给位于青白江区同华大道的“首航健身”,继续履行此前的合同义务。所以,关晓需要到首航健身房继续锻炼上课。“首航健身房的环境比不上洛豪德健身房,但是考虑到我们也是想锻炼,所以接受了换店。”关晓说。
今年5月到8月,关晓在首航健身上了两节私教课,还剩下37节课程未使用。8月3日,关晓再次被告知,她需要支付现在37节课程费用的30%,或者再在首航健身购买20节课,才能“激活”课程继续使用,否则,首航健身不再继续履行此前的合同约定。同时,首航健身建议关晓起诉洛豪德健身房,退回之前的课程费用。
关晓与首航健身负责人沟通
在关晓和首航健身负责人的微信聊天中得知,首航健身表示是洛豪德健身房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首航健身完全是在“倒贴钱”,因此“我们可以接收,也可以不接收”。对方表示,关晓可以起诉洛豪德健身房退费,“这样子对我们公司也没啥影响”。
这让关晓十分气愤,觉得是首航健身“背信弃义”,当时洛豪德健身房闭店转让会籍时,自己作为客户做出退让,接受转入环境条件差一些的首航健身,首航健身也应该按照转让协议承诺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出尔反尔”,“他不能说当时认定可以接受会籍,现在又不能认定了。”关晓说。
新健身房:没收到钱 “淘汰”无利益会员
顾客可起诉原健身房退款
红星新闻记者从关晓提供的洛豪德健身房和首航健身签订的移交协议上看到,双方约定:洛豪德健身房将店铺名下全部会员顾客转至首航健身,由首航健身为该部分会员顾客在原有服务的基础上继续提供服务,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洛豪德健身房店铺名下会员的全部信息、服务内容、剩余服务时长等。
首航健身承诺在接收全部会员顾客后,在该部分顾客原有的会员服务内容上继续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使用、提供培训、私教服务等首航健身房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内容,并且保证按照不低于会员顾客在转移之前所享受的服务水平提供服务。协议签订的时间为今年4月29日。
会员移交协议
8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首航健身房,公司法人代表朱先生解释说,首航健身与洛豪德健身原本就是两家,洛豪德闭店时,双方确实签订转让协议,对方承诺会将会员剩下的钱转入首航健身,“说5月20日打过来,但是一直没有。”朱先生表示,因此,6月、7月,原洛豪德健身房的会员在首航健身,都是由首航“倒贴钱”。
7月底,部分不愿意转让会籍的客户起诉洛豪德健身房退费并胜诉,朱先生表示,因此公司选择不接收原会员、不履行任何义务,建议其余会员起诉洛豪德健身房,“拿到退款再来买我们的课程都可以。如果客户要求我们继续履行,我们是运营不下去的。”
朱先生表示,当初选择接收洛豪德健身房的会员,是因为公司需要增加客户流量,带来更多的利益,但是自身体量有限,无法全部接收,所以公司也会对会员进行筛选,对不能给公司带来消费和经济利益的客户进行“淘汰”,“我们可以选择接收,也可以不接收。”朱先生表示,与洛豪德健身签订的转让协议里,没有约定转让费用的问题。
同时,朱先生表示,已经有部分客户起诉洛豪德健身房退费并胜诉,为了更方便给原客户解释,他也收集了一部分判决书,金额从数千到一两万不等,“已经在执行了”。
关于关晓所提到的激活费用,朱先生解释说,这是因为客户要求首航健身房继续履行提供服务,“那他们可以购买我们的私教课程(就可以继续上之前的课程),还有一部分是之前的协议约定已经过期的私教课程,需要缴纳激活费用。
首航健身
顾客质疑两家健身房“本是一家”
健身房现法人代表因股权转让起诉原法人代表
对于朱先生表示“两家健身房此前没有关系”的说法,关晓表示不认可。她提出,两家健身房原来就是一家。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无论是洛豪德健身房还是首航健身,此前都有过法人代表、投资人(股权)变更记录。今年5月5日,出资99万元的洛豪德健身房原法人代表胡先生与出资1万元的股东朱先生(即首航健身现法人代表)退出,洛豪德健身房法人代表变更为康先生,公司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而蹊跷的是,洛豪德健身房的原法人代表胡先生,曾经也是首航健身的法人代表,且与朱先生同为公司投资人(股东)。直到2021年10月底,首航健身法人代表才变更为朱先生。
关晓提供的一份资料也显示,洛豪德健身房于2021年5月收购成都市首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家乐福店)(与成都市首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为两个主体),开启青白江双店营业模式,而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洛豪德健身房的前法人代表胡先生。
对此,朱先生坚称:“两家公司此前没有关系,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取证调查。”
8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到洛豪德健身房前法人代表胡先生,对方表示,他已经离开公司,具体情况以协议签订为准,是否与首航健身有约定具体转让费用等,属于商业信息(不能透露),但他承认,洛豪德健身与首航健身“曾经是一家”。
红星新闻记者在天眼查上查询还发现,今年8月5日,成都洛豪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为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青白江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2882元和2917元。同时,6月28日,共有15个“服务合同纠纷”开庭公告,被告人均为“成都洛豪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6月13日之后,有20条“服务合同纠纷”的起诉立案信息,最新的一条为8月8日。
8月2日,洛豪德健身房现法人代表康先生,起诉原法人代表胡先生和股东朱先生(现首航健身法人),案由为“相关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状态为“审理”。
律师说法:协议是否有效 这点很关键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认为,在该事件中,根据转让协议约定,洛豪德健身房将自己的会员转入首航健身,同时告知了客户且获得了客户同意,约定生效。就等同于,洛豪德健身房与客户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首航健身,首航健身与客户之间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而应当由首航健身继续履行客户与原洛豪健身之间服务合同的内容。所以,客户是有权利要求首航健身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的。
至于洛豪德健身房与首航健身之间的具体合同约定、是否按照协议履行支付费用等,与客户无关,首航健身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洛豪德健身房履行协议或者赔偿。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健身房收取客户款项,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在不能继续提供服务后,将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须取得顾客同意,且三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协议,约定清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接收的第三方也需要获得相应的费用款项。正式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三方协议签订,任何一方不得轻易违约。
在此事例中,三方未签订正式协议,第三方不能提供正常的服务,顾客可以表示不追认转让或者不同意转让,则转让无效。因此,顾客可以向原来收取费用的健身房追讨费用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对于未收到费用的第三方,要求其继续提供服务,也是不公平的。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宋文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洛豪德健身房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首航健身,则对于《会员移交协议》的合同双方来说,洛豪德健身房的义务是向首航健身房支付相应的合同费用或者以对应资产折抵,而首航健身的权利义务则是收取合同费用、向指定移交会员提供接下来的健身服务。
在该事件中,已有会员在首航健身房接受健身服务,说明首航健身房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则此时洛豪德健身房应当向其支付对应费用或者对应折抵资产。如果明确洛豪德健身房并未支付合同费用、确已违约的情况下,首航健身可以基于合同抗辩权拒绝继续履行《会员移交协议》,且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自己已向会员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费用。
那么,对于夹在两家之间、面对尴尬局面的会员们,他们该怎么办呢?
宋文彬律师表示,此时情况下,会员们一是可以根据原本与洛豪德健身房的会员协议,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会员合同、提供剩余时长的健身服务;二是可以根据与洛豪德健身房的会员协议,要求其退还剩余健身服务所对应的会员费用,如有违约条款还可追究洛豪德健身房的相应责任;三是如果洛豪德健身房不能合理有效解决回应,会员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同时,律师提醒,对于健身房、培训机构这类预付制的消费方式,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尽量不充值大额资金。在遇到上述事件类似问题时,最好是与移交方、接收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以防面临如此踢皮球尴尬境地时,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红星新闻记者 于遵素 摄影报道 部分图据受访者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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