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时效(劳动纠纷仲裁时效为1年或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年)

【当事人】

原告:喻某

被告:上海某公司

【查明的案件事实】

1、原告于2017年4月1日进入被告处,担任培训师,双方签订过1份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3月31日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673.17元。

2、2019年度年终奖应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之间发放。被告向原告发放过15,000元,原告予以签收。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在职期间的提成。被告主张该款项为2019年度年终奖。

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时效(劳动纠纷仲裁时效为1年或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年)(1)

3、原告主张,根据被告处的油费补贴规定,被告应为原告报销每月1,000元的油费补贴,但被告仅报销过一次,现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报销款12,000元。

4、原告主张,其2020年9月1日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但是被告未向其交付劳动手册和退工单,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未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指向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则主张其2020年3月31日已为原告在网上办理了退工手续,并不影响原告就业。

5、原告认可在2021年9月16日前未向被告主张过本案所涉请求,亦未就此向有关机构寻求过权利救济。(如主张过权利可能会引起时效中断,则案件可能会被受理)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2019年度年终奖15,000元;2.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报销款12,000元;3.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109,493元。

事实理由:其于2017年4月1日进入被告处,担任培训师,双方签订过1份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3月31日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673.17元。

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时效(劳动纠纷仲裁时效为1年或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年)(2)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上海某公司辩称,其服从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均超过了仲裁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劳动仲裁情况】

2021年9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支付:1.2019年度年终奖15,000元;2.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报销款12,000元;3.未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109,493元。2021年10月14日,该委作出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法院裁判观点】

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时效(劳动纠纷仲裁时效为1年或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年)(3)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然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尚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请,已逾仲裁时效,被告关于时效的抗辩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5,000元、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报销款12,000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109,493元该三项诉讼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喻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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