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教材事件怎么处理 对毒教材事件处理结果的四点追问

目次

一、关于毒教材事件是否涉嫌侮辱国旗罪的追问

二、关于毒教材事件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追问

三、关于毒教材事件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的追问

四、追问:仅作出纪律处分、不移送法律处理,是否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纪法衔接的硬性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以下为文章)

2022年8月22日,教育部门公布了对人教社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的调查处理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该“通报”的处理情况,有必要提出如下几点追问。

一、追问:将国旗倒挂展示如此之久、之广的行为,是否已涉嫌我国《刑法》第299条规定的侮辱国旗罪?

“通报”中提到的“不美观向上、不严肃规范、不细致准确”问题,似乎存在避重就轻。必须指出的是:国旗倒挂问题并不是审美美观、不严肃细致的问题,而是国家形象、性质立场的问题。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众所周知,正挂的旗帜代表着“飘扬”、“前进”,“倒挂”的旗帜寓意着“倒退”、“衰落”。国旗作为国家形象的体现,理应得到正确积极的展示。这种在绘画中明显画倒了的行为,使倒挂的国旗出现在小学官方教材中,时间跨度如此之久、阅读人数如此之广,显然有必要追问:这种倒挂国旗行为是否涉嫌我国《刑法》第299条规定的侮辱国旗罪?

毒教材事件怎么处理 对毒教材事件处理结果的四点追问(1)

二、追问:将侵华日军战机等在教材中以“正面”形象招手展示,以及多处的男女关系诱导性画面问题,从审校到定稿再到报批大量用到各学区,相关审定人员是否涉嫌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教科书在小学生心中有着至高的权威性,如果学生们总在书中看到这些以“正面形象”出现的侵华日军的战机等元素、还挥手致意,当然会对教科书上展现的所谓“正面形象”贴上正面的思想标签,而这种“潜意识的洗白”,无疑将极大扭曲学生们对真实侵华日军形象的客观认知。

应当讲,抗日战争的胜利,是正面战场、敌后战场的先烈们在武器装备严重落后的情况下,靠着血肉之躯,和侵略者奋勇作战换来的!国殇不容忘却,苦难也不容戏谑!将侵略者的战机形象在小学官方教材中予以正面展现,还挥手致意,这无疑是对前人苦难的巨大讽刺,这是严重的立场问题。

同时,客观地讲,小学生也有性意识、乃至于性冲动,编审人员当然不应对他们作任何的“成人化”加速和“侵犯性”暗示!什么抓胸撩裙、露底裤等。因此综合上述情况,当然有必要追问:教材相关审定人员是否已涉嫌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毒教材事件怎么处理 对毒教材事件处理结果的四点追问(2)

三、追问:连营业执照都没有的工作室是如何通过招投标的?同时,既然没有营业执照就说明该工作室没有纳税登记,那么是按什么标准纳税的?再者,既然没有营业执照,也就没有工作室的银行基本账户,那么怎么走的账?如果是对个人付款,那就说明出版单位在开始之初就知道该“工作室”不存在,既如此,为什么还要用其插画?明知该工作室不存在,还依然用其插画行为,是否涉嫌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小学教材的出版费来源应是国家财政拨款,既如此,按常理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开展教材出版各项工作。早在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就联合发布了新出联〔2001〕22号文,其中要求“从2004年起,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招标投标面向全国进行。”既如此,如果有招投标,那么连工商营业执照都没有的工作室是如何通过招投标的?而如果没有招投标,法律依据是什么?同时,连营业执照都没有的工作室又是如何被选定的?

第二,既然没有营业执照,就说明该工作室没有纳税登记,那么是按什么标准纳税的?

第三,既然没有营业执照,也就说明工作室没有银行账户,那么是怎么走的账?如果是出版单位直接对个人付款,就说明出版单位在开始之初就知道该工作室不存在,既如此为什么还要用其插画?明知该工作室不存在,还依然用其插画行为,是否涉嫌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毒教材事件怎么处理 对毒教材事件处理结果的四点追问(3)

四、追问:仅作出纪律处分、不移送法律处理,是否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纪法衔接的硬性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是否违背纪法衔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该条文对纪法衔接的规定是硬性规定,条文中“原则上”的表述指的是处理顺序,在处理权限上没有变通余地,发现违法犯罪的当然应纪法衔接。但在教育部门的“通报”中却绕开了该条款的适用,是否涉嫌违背纪法衔接的规定?

2、是否做到事实清楚?“通报”中所说“没有发现…存在经济利益输送问题”,对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该表述和“没有经济利益输送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从这种两可式的表述看,在一定意义上就说明教育部门也是不能绝对排除可能存在经济利益输送问题的,只是没有“发现”而已,既如此,那就涉及监察调查,理应依法移送,而教育部门却在“通报”中没有提及移送,教育部门是否有权代替监察委员会作出处理?此点让人怀疑。

3、是否符合事权明晰?同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表述充分说明了:事权要明晰!而具体到该事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名均属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教育部门是否有权代替监察委员会对这些行为是否涉罪作出认定?不作纪法衔接是否涉嫌违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总之,出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提出上述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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