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上篮最后一下被帽(三步上篮遭封球盖帽)
快速突破三步上篮
飞身拦截起跳盖帽
在篮球场上看到这样的动作
不少球迷会发出欢呼声
时年17岁的陈某上篮过程中
16岁的杜某起跳封球
两人空中肢体相触
陈某落地大呼膝盖疼
医院诊断为韧带撕裂
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01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6日17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在球场打篮球,在原告陈某上篮过程中,被告杜某上前封球,与原告陈某相触,陈某落地后称膝盖不适。
2021年11月17日,原告陈光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右膝后交叉韧带及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右侧胫骨内外侧髁及股骨外侧髁骨挫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膝周围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及其他损伤待查”。陈某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3.7万余元。陈某出院后,与被告杜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02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典型的竞技体育运动,在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
原告陈某作为篮球运动爱好者,对于参加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应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全民运动热潮逐渐形成,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以往民事法律空白。
本案系典型的体育竞技领域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例,法官根据竞赛惯例、运动强度、肢体接触合理范围等因素多方面考虑,认定被告在运动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促进文体活动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结合特殊的空间、时间、原因力等因素综合考量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
文体活动中受伤谁担责呢?
“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生活中常见自甘风险情形有哪些?
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问
什么是自甘风险及适用条件?
自甘风险即甘冒风险,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具备基础关系要件和冒险行为要件。1.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冒险行为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2.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3.行为人默认可能发生但不确定发生的损害风险,并愿意承担损害发生的不当利益。4.行为人自甘风险行为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5.行为人自甘风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6.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问
生活中常见的适用自甘风险情形有哪些?
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及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比如球类、田径类、搏击类、冰雪类、骑马等运动。另外,例如明知他人酒驾、无证驾驶或无法确保车辆安全而搭乘其车辆致损受伤;“擅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游客擅自偏离游览路线,跨越游览范围跌落受伤等行为均属于自甘风险。
需要注意,一是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二是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活动的参与者,例如案涉篮球比赛中对观众造成的损害不宜包括在内。
问
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否可以自甘风险为由抗辩不承担责任?
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主要指如篮球等比赛主办方、场馆、景区、商场等管理者、组织活动的学校、机构等。认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进行判断,此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主要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直接相关,若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若不存在过错,即使出现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形,也无需承担责任。
提醒大家
参与文体活动
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
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结合自身情况
合理预估活动风险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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