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25条标语(扫黑除恶害人害己)

来源:法制日报

扫黑除恶25条标语(扫黑除恶害人害己)(1)

制图/李晓军

治理奇葩标语应综合施策

利用标语来宣传政策和法律、引导和动员社会大众,是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常用的社会治理技术之一。在互联网的普及、信息通讯技术的蓬勃发展的今天,一些地方的奇葩标语仍不时在媒体和网络上曝光。奇葩标语的出现,不只损害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形象,还有可能微妙影响到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总体印象。故而,各级政府部门不仅要善于运用标语宣传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而且还应当重视对标语内容本身及其各个出台环节的管理,尤其是尽最大可能避免出现奇葩雷人的标语。对此不妨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强化责任制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尤其是具体负责人员不可将标语横幅或展板的制作、悬挂、放置等具体事务外包给打印社、广告公司等之后便撒手不管,还要在后续各环节中履行好核校审查和监管的职责。一些标语内容本身并无问题,但在外包排版、印制的过程中却出了问题。例如某地相关部门在委托印制标语时疏于核校监管,以至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奖”这一标语,在展牌上被拆分为两行文字进行印制,结果变成了以“举办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奖”这种雷人的样子出现在路边。

第二,将编写标语内容的工作,交由文化素养较高的人员具体负责,而不可将之视作任何粗通文字者皆可为之的普通事宜。此处所谓的文化素养,并非简单地指学历,而是包括文字能力、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能力、审美能力、创新能力等。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尽可能地完善自己的知识面,不仅仅只是学习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还要对传播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等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从而准确预估标语受众群体的预期反应。现实中的一些奇葩标语,便是由于标语编写者本身文化素养欠佳,只好照抄照搬其他地方标语,或者做错误的文字改编所致。例如广西某县近日雇人粉刷的奇葩标语“扫黑除恶,害人害己”,估计就是编写标语的工作人员从“网络诈骗,害人害己”“电信诈骗,害人害己”之类的标语草率改编而来。

第三,需要摈弃强硬指令性管理模式的旧思维,尽量避免使用“严禁”“不准”等冷冰冰的训诫性词语。“严禁”“不准”之类祈使语气强烈的词语,容易给人以硬性、冷漠的感觉,不利于发扬“服务型政府”的柔性行政理念进而从服从型行政向合作型行政的转变。

第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强化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在编写标语时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尤其是不可将法律法规的内容片面扭曲为在标语中恐吓民众的暴力。诸如“小孩放火,爹娘顶罪”“一人放火,全家坐牢”“飞车抢劫,当场击毙”“你乱砍,我乱罚”之类的奇葩标语,便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和法治理念。

第五,不能使标语宣传工作流于僵化,要根据必要的调研,在合适的地点、时间,以合适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张贴、悬挂或放置合适的标语。

第六,在善于运用标语进行正确有效宣传的同时,也要转变标语崇拜的旧有观念,在对标语的使用上应保持必要的节制,不可过多过滥。无论是下级部门走过场式地仅将标语一挂了事以应付上级的检查,后续再无具体落实,还是上级部门盲目地向下级部门下达挂标语任务,甚至硬性规定必须编拟多少种、挂出多少条,无端增加下级部门本已繁重的工作负担,都属于我们应当反对的官僚习气和形式主义作风。

总而言之,在当下,对标语内容本身及其各个出台环节进行治理,塑造契合法治精神、富有人文关怀的标语文化,进而避免奇葩标语的出现,事关服务型政府的公共形象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尤陈俊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标语文化折射基层治理变迁

标语是地方基层党委和政府宣传政策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言简意赅、便于记忆的标语,不仅能够恰当、及时地宣传政策信息,而且可以在广为流传的过程中,对老百姓形成有效的舆论引导,最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减轻基层干部开展工作的负担。

但在当前的社会治理工作中,基层政府时常张贴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标语,例如“一人诈骗全家断电”“让城市更文明,让生活更没好”“上坟引发火灾,坟墓一律拆除”“乱搭乱建全家短命”……透过这些标语,可以看出基层政府不仅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还承担着推进城镇化、倡导引领社会风俗等诸多重任。然而,仔细品读这些标语,很容易看出有的标语表意不清、逻辑不顺甚至充满语病,有的缺乏法治精神,有的充满训诫恐吓,堪称宣传上的奇葩。

恐吓型、诅咒式等奇葩标语的不时出现,一方面凸显了部分地方基层干部没有跟上社会治理变迁的步伐,工作思维尚未真正转变。此前社会治理侧重于“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基层干部养成了管控老百姓的工作思维,在工作中往往习惯用居高临下的视角、简单粗暴的治理手段去落实行政任务,以至于标语多以强硬训诫的面貌出现。当然,有的奇葩标语与相关基层干部态度不认真、工作不细致也有关,导致标语在语词上生搬硬造、错字频出,令人难以理解。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基层政府的角色已逐步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过于强调单一的行政命令,已不符合当前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而一些基层干部的工作思维还没有及时调整更新,导致在开展工作中,无法用平等的视角、温和生动的宣传方式,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治理问题。

同时,奇葩标语饱受诟病也说明随着社会的进步,老百姓的知识水平和法治意识得到很大程度提高,人们的社会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说以前的地方政府习惯于管制思维,老百姓对管制思维下的种种工作方式也习以为常的话;那么现在的老百姓则更加倾向于接受政府以规则化的方式、协商性的治理思维来解决问题,并认为原先那种不讲规则、不讲法律的治理方式是一种不文明的、缺乏法治精神的工作方法。

可见,奇葩标语的出现,并非意味着部分标语本身一直就那么奇葩。一些曾经被社会所接受,并具有一定治理效果的标语,之所以现在看来显得过于奇葩,是因为社会处于快速变化之中,而我们是用现在的眼光去审视那些曾经符合以前基层治理情景的标语。

当下,我们正在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标语也要与时俱进,只有体现规则化治理、符合法治思维的标语,才能较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治理环境。因此,在日常宣传工作中,基层干部应该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标语,时刻反思自己的工作心态是否跟得上时代的节奏。如果能够以普通人的身份来看待标语,让标语的内容更加温和,更具指引性,这无疑有助于标语更加接地气,推动公共政策在社会生活中扎根。

当然,基层干部治理观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体现公共治理思维的标语的出现,不仅有赖于治理环境变得更加法治化,还需要基层干部思想观念上的更新。只有当真正接受并信仰协商治理、法治思维的干部逐渐成为基层干部队伍中的主干力量时,标语的奇葩色彩才有可能逐步减弱。面对奇葩标语,公众不应该对政府过于苛责,而应该以包容的心态,敦促并共同推动治理观念发生转变。(陈柏峰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告公司不是背锅侠

梳理很多地方政府的工作标语,可以看出有的内容属于公益广告,有的属于地方政府为推进某项工作而实施的宣传行为。如果属于前者,应该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如果内容属于后者,出现内容违法、价值导向缺失、文字使用不规范、品位不高等情况的,应按所在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管理。

总的来说,标语制作机构是按照发布机构的委托进行内容制作的,发布机构负有提供宣传内容、审查确认制作结果、核对验收发布媒体等责任。在内容制作、发布、验收的过程中,发布机构如果认真履行职责,一般不会出现奇葩内容被公开发布的后果。所以,奇葩内容的公开使用,发布机构责无旁贷。当然,若有证据证明制作机构在制作过程中,歪曲发布机构提供的内容,或者自行制作不良内容、安装错误等,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追究责任。(于国富 作者系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基层服务能力亟须增强

奇葩标语频现、宣传资料照抄不当内容,一方面凸显了基层党委政府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奉行拿来主义,自主能动性缺失,另一方面也显现基层人员文化素养堪忧。就此首先要强化基层干部责任心。基层人员都是多面手,工作能力有限,任务却很多,而且是跨条线作战。如果工作人员责任心够强,胜任多条线工作也是没有问题的,毕竟基层是执行者,上级怎么安排就怎么做工作。假如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哪怕工作量再少,也会漏洞百出。

其次,要着力提升基层人员文化素养。当前有一种现象,基层年纪轻的、文字功底强的,都被上机机关抽调走了。让文化素养不高的人做对文字要求高的工作,错误在所难免。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县区不能老从乡镇抽调文字功底强的人外,也要想方设法提升基层人员的文化素养,包括不拘一格招录真正有文化才能的人。(谢庆富)

须关注基层负担问题

事实上,某些标语不管是其宣传效应还是教育功能,实用性都不是很大,其更重要的作用是显示一种决心、体现一种姿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具体办事者对形式主义的心知肚明。明知是形式主义,又不能脱俗,这才是最大的问题所在。而在这个问题上频出笑话,已经到了没有最雷人、只有更雷人的境地,除了相关人员工作不认真,更大的原因是不是基层频繁应付形式主义导致的疲惫、麻木?恐怕也值得反思。

目前给基层减负,重点指向了会议、文件及各种报不完的资料、表格等负担。实际上,这种喷涂不完的户外宣传标语、制作没完没了的宣传牌等,也是基层的一大负担;这种负担每年耗费多少人力财力,算一算恐怕也是惊人的。因此,对这一工作的实际意义需要重新审视。至少,对群众来说并非都喜闻乐见。(马涤明)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