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怎么定性(关于高空抛物罪)
为防范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高空抛物恶性事件,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多高才算是“高空”呢?
理论观点
1、《高空抛物罪的基本问题》(刘蓝璟、刘卫华)
认定某个空中位置是否属于“高空”,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与该空中位置相关联的地域范围,即从该空中位置抛掷物品能达到的地域空间范围。二是该空中位置与地面的距离。这个距离要多大才算“高空”?对建筑物来说,按常理一楼不属于“高空”,至少要二楼以上的空中位置才能算“高空”。在具体案件中,对是否属于“高空”的认定,不宜以一个固定的数值来确定。换言之,“高空”是个相对的概念。
2、《高空抛物罪的法教义学阐释》(李褀)
高空抛物中高空的理解借鉴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高空作业的标准并结合《高处作业分级》关于高处作业规定,最能兼顾刑法规定自身的体系性和民刑标准的统一性……因此,高空抛物罪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的衡量应当以两米以上为标准……其中自然包括行为人处于地面,从高往低向距离地面两米以上深度的井底、地下商场抛掷物品的行为。
3、《高空抛物罪规范分析及完善建议》(程志远)
高空不应仅理解为“高处”,只要物体运动到抛物线的最高点达到法定高度即应认定为是“高空”(高空顶点论)。但如此认定高空抛物,会导致高空抛物罪适用过于宽泛,从平面向上抛掷物品也可以高空抛物罪论,具有类推解释的嫌疑,明显违背了立法用意。
高空有多高?不同领域对高空的定义不同。例如航空领域的“高空”是指达到7000~15000米的高度。显然这种定义缺乏具体参考性。《高空作业分级》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作业即为“高空作业”。根据《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层高与净高的规定,住宅层不得高于2.8米。有观点认为应借鉴“高空作业”的基准高度与一层楼的等高,当抛掷物运动顶点距离水平面达到2米即可认定为高空抛物罪的“高空”。但2米或许可作为民事侵权中高空抛物的标准,却不一定能适用高空抛物罪。
4、高空抛物罪的理解与适用(陶旭蕾)
在现行法律中,对“高空”并未有明确的界定。高与低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建筑物”与“其他高空”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从建筑学角度来讲,建筑物通常都具有高空性,是能够使人们从事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但“建筑物或其他高空”的表述,使得“其他高空”要作类似于“建筑物”的同类解释。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的民用建筑。这个高空的要求显然过高,其危害性更大。一般而言,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如“高处作业”在实务中一般是指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从当前一些高空坠物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看,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通常情况下会排除一层住户,由二层以上的住户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二层以上的住户,其高度一般是高于2米的标准。可见,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以2米的基准作为高空的标准是适用的,但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中“高空”的标准,有待商椎。
5、《“高空抛物”的入罪研究》(聂立鑫、聂泽溦)
首先,在高空界定上,以地上多少米为高空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对于建筑物来说,虽然以几楼以上来界定更为方便,但不同建筑物的单层高度不同,以几楼来界定容易导致标准不统一。同时如果以楼层数为标准,则不适用于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高空。但地上多少米比较适宜还需要结合实践进一步判断,如果高度过高,就会导致低于该高度的抛物行为难以规制,例如如果根据高空界定标准认定某建筑物二楼不属于高空,但二楼抛下的较大重量的物品同样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如果高度过低,不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高空”的认知,就不能称之为“高空抛物”而应当称之为“低空抛物”了。
案例观点
1、赖某某高空抛物案
对于抛掷场所理解的“高空”,对行为危害性影响应与“建筑物”具有相当性。对于高度,既要避免无视抛掷物品的实际高度,单纯以危害结果入罪,使高空的认定过于抽象,违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也要注意防止仅依据“高度”认定高空的“唯高度论”,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2、卢某求高空抛物案
抛掷物品的高度。高空抛物运动源于地心引力,当物体只受重力的作用下,从相对静止到开始下落,是一个加速的过程。物体所处的高度越高,向下运动的过程中,速度会越来越快,转化成的动能就越大,对人体的伤害就越大。所以,即便从高空抛下的物品质量再轻,只要高度够高,冲击力都不容小觑。根据计算,如果触地时间为0.1秒,一个700克的啤酒瓶从10楼自由落下,冲击力约17.9公斤,20楼自由落下,冲击力约25公斤。因此,抛掷物品的高度应当与重量综合考量,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结 语
目前,全国人大和两高对于高空抛物罪的“高空”标准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留给学界和实务界的讨论空间还很大。结合上述理论和案例观点,笔者以为,对高空抛物罪的“高空”理解绝不能脱离一般人对“高空”的认知,那种因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将明显属于“低空”抛物的行为纳入高空抛物罪的打击范围,有突破文义解释优先的嫌疑,甚至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依前述各观点所言,倘若民事案件中的“高空”标准都在二层以上、二米以上,那么,根据刑法歉意性原则的要求,刑事案件中的“高空”至少不应该低于二层、二米。当然,就笔者今晚检索浏览的几十例判决而言,未见有将低于此标准予以入罪的案例。
此外,《检察日报》上有一文章就“高空”标准作了详细论述,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在公众号内回复“高空”二字自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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