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指的是哪些借款(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引言
有没有想过,有人跟你借了一大笔钱,未来可以通过“个人破产”来规避无限连带的个人债务,你还敢借钱么?
深圳试点的个人破产制度给个人老赖一次“重生”的机会。
#01
深圳中院前几天宣判了全国第一例破产清算案件,具体的案例背景如下:
呼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文化公司,受商场倒闭影响,呼女士的文化机构不得不被迫关闭。
呼女士之前为经营公司个人负债480多万元。特别说明一下,这是呼女士为了经营企业而以个人名义借的贷款,并非以企业的名义的贷款。
其中包括个人银行借款、信用卡借款,向朋友借款,经营贷及利息、违约金等,最多的时候呼女士每个月的还贷金额就高达四、五万元。
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呼女士在2018年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余万元。
编者按:呼女士错过了这3年深圳的房价涨幅,如果房子不是在3年前被迫还债卖掉,放到现在也够还贷款了。
#02
今年6月,呼女士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共申报债权总额约140万元。债务人呼女士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
深圳中院认为,呼女士因企业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宣告债务人呼女士破产,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在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内,呼女士需接受破产管理人(由前面提到的银行、朋友等债权人推选的人员组成)的监督。
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女士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这样的话,三年免责考察期既能让呼女士这样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或逃废债情况的出现。
#03
呼女士个人豁免财产(也就是自己可以保留和管理的财产)包括为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价值5万元、工资、少量现金、家具、家电和手机等生活必需品得以保留。
在本案例中,呼女士给女儿买的两份保险,我个人猜测应该是保障类的重疾险,也被法院认为是生活必需品得以保全,其他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全部无法保留。
豁免财产
破产人呼女士的豁免财产包括每月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
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0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呼女士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合计3797元/月。
#04
关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老百姓熟知的这种观念,到底是让债务人一辈子背上债务的负担,没有办法恢复成为一个有活力的市场主体?
还是提供一个法律的救济方式,让债务人卸下一些债务的包袱,轻装上阵,未来有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破产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本文提到的呼女士是全国第一例“破产清算”的案例,这种方式最严格苛刻,债务人已经基本上没有自己的财产管理权了。
本案例的呼女士,也并不是说破产清算后所有债务不需要归还了,每个月呼女士除了上面月度豁免3797元和缴纳社保的必要支出,其它超出部分的支出结余依然需要用来还债,呼女士仍需要为自己的债务至少过三年限制消费的日子。
未来三年呼女士的消费只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要求,至于其它的生活方式如旅游等都不要奢望,并且祈祷三年期间家庭成员不要发生意外和疾病。
至于三年后这些债务是否可以豁免,需要根据三年期间呼女士行为由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来判断。
如果发现了呼女士不诚信的行为(隐匿或转移财产、制造虚假债务、隐瞒收入等),依然可能会被追偿未归还债务。
#05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约定俗成了几千年的“欠债还钱”,将不再是“天经地义”。
个人破产机制被称为宽容失败的制度,但是否像老百姓想的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轻松逃废债或者说是鼓励“老赖”么?老赖的春天真的来了么?
按照深圳法院的数据,自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截止今年7月15日申请的615件个人破产申请中,只有30宗进入立案审查,7宗案件进入程序,进入程序的只有1.1%,其中对于投机、过度举债、生活奢靡的债务人都没有被受理。
目前破产条例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际这类人群法院认为满足条件的不到2%,像许家印这样生活奢靡的富豪如果想申请个人破产,肯定没机会的。
#06
我国有个体工商户超过100万户,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这部分个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让债务人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比如山西前首富李兆会至今下落不明),还有债务人通过自杀骗保给家人还债的现象也偶有发生。
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并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所以被称戏称为“半部破产法”。
深圳的个人破产试点成熟后未来必然会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也符合我国的很多政策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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