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坚持做矿工(教您如何成为一个有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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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坚持做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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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岳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我们常用“家里有矿”来调侃某人家里十分有钱,花钱大手大脚,或吐槽某样东西贵得离谱。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源自电视剧,后流传于网络的梗的背后,反映出的是矿产资源的价值宝贵,以及矿业权的取得不易。那么,本文在明律师将简要介绍一下,如何合法依规成为一个有矿的人。
一、什么是采矿权?我国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两种权利对应的是矿产资源开发的不同阶段。简单地说,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则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探矿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转让探矿权,以及销售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来获得收益。采矿权人则可以直接销售开采出的矿产品,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获得收益。
所以,在人们的一般意识中,采矿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但在经济层面上,二者不一定有区别。
二、采矿权人应当是法人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集体和个人可以拥有采矿权。
但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中,包括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另外,《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则明确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尽管上述规定中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形,但在现实操作中,要想合法拥有一座矿,无论作为采矿权申请人还是采矿权转让合同受让人,都需要注册公司。
三、采矿权延续我国《宪法》及《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各类矿产资源享有所有权,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采矿权人需要经由自然资源主管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才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四、采矿权转让须经行政审批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采矿权与国家安全、经济主权、生态利益、资源保护等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矿产资源的开采主体需要具有一定的资质条件,并非所有市场主体都可以进行。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给采矿权转让设立了一个特别程序,即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须经审批管理机关审批。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法律状态是合同成立尚未生效。在这种情形下,合同部分条款仍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采矿权合作合同也需要行政审批吗?最高法院认为,矿业权合作,也不是一概采取合作转让的方式,而是包括实体性合作和契约性合作两种模式。前者需设立新的法人企业,并将矿业权转移变更登记在新设立的法人企业名下,会涉及到矿业权转让的问题;后者则仅需通过协议,对合作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安排,无需办理矿业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矿业权转让的问题。如矿业权承包、合作未构成实质上的转让,则无需适用有关矿业权转让合同须经审批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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