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区别(商品检验危险货物)
危险品监管是海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这些词汇相似又不同,如何准确区分?请跟随小编一起学习。基本介绍
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的分类主要基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以及相关国际规章,分为九大类。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两个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基本一致。
危险货物9大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类别的号码顺序仅代表危险特性的不同,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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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共29大项。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选取其中危害性较大的项目作为确定原则,共列明2828个条目。
危险化学品29项:
物理危险17项,包括爆炸物、退敏性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
健康危害10项,包括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
环境危害2项,包括危害水生环境、危害臭氧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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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需综合考虑危险性和数量因素。比如:“二氧化硫”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为20吨、“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为50吨。
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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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与区别
(一)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相交关系
日常接触的货物,很多既属于危险货物又属于危险化学品,如“原油”“氢氧化钠”等。
但有一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健康和环境的亚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如“硼酸”“对氨基苯磺酸”等。
还有一部分危险货物属于感染性和放射性物质,或存在不属于化学物质、运输条件特殊等原因,而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灭火器”“汽车安全气囊”等。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涵盖物理危害以及健康危害中的急性毒性。对于慢性效应的致癌性、致畸性、环境危害等,未作为重大危险源管理。
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交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监管要求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合格后分别出具《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规定,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按照相关规定,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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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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