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死亡赔偿的相关案例(民事纠纷律师咨询)

触电死亡赔偿的相关案例(民事纠纷律师咨询)(1)

每到垂钓季节,因不安全操作导致的悲剧就时有发生。其中有一类常见的案件,就是垂钓者甩鱼竿时不小心碰到了高压电线,从而触电至重伤或直接身亡的。这时候,受害者的家属,往往会把供电公司和鱼塘主告上法庭。那么,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如何判罚呢?我们不妨通过下面两个例子来了解一下。

【案件1】

安徽一男子严某在石桥附近的河边垂钓,甩竿过程中,鱼竿不小心碰到高压电线,当场触电身亡。此后,严某的妻子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电力公司和鱼塘主李某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115万元。

电力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事发地点的高压线设立已久,严某是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底下钓鱼的危险性,而其却仍然为之,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因此严某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经营者不用承担责任;因被侵权人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电力公司系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在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严某存在故意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电力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可根据受害方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减轻其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应当有足够的认知、判断能力。

本案中,55岁的严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应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若因为其自身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其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经调查,在本案中,受害人严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当充分辨识周围环境,远离危险区域,但他却在未收鱼竿的情况下直接通过高压线下方,放任危险发生,对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失,是导致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且根据现场查勘,警示牌位置明显,基本不影响被害人有效识别,故法院判决电力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至于鱼塘主李某,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也未办理承包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拦网养鱼,对垂钓者收取费用,故李某作为涉案河段的占有人和收益人,有义务保障垂钓者相关垂钓活动的安全。但在本案中,李某未留在现场随时提醒垂钓者注意安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和提醒义务,对受害人死亡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鱼塘主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电力公司赔偿严某23万元;鱼塘主赔偿严某23万元。

原告严某的妻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因为法律有规定,“在故意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也要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便电力公司不存在过错,但也要给予被害者相应补偿。不过,这种判罚也不是绝对的,在另外一起类似的案件中,法院就判了xx供电局完全免责。那么,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2】

2021年7月29日晚,李某某与友人相邀在xx村鱼塘钓鱼。当晚,李某某在转换到其他钓鱼地点途中,其手持鱼竿(炭纤维材料制作)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10千伏),瞬间李某某被电击昏迷,经同钓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其后,李某某亲属以xx供电局的高压线架设离地距离不符合规定、xx村委会疏于对鱼塘的管理为由,将xx供电局、xx生态公司、xx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1.被告xx供电局在设置架空电力线路高度(5.9米)及高压线离地距离符合行业标准(非居民区)。

2.涉案高压线杆设立后,被告xx生态公司将电杆附近耕田改造为鱼塘。案发前,经xx生态公司与xx村委会协商一致,该公司将该鱼塘交由某村管理经营,案发时xx生态公司不再对鱼塘进行管理;xx村委会作为该鱼塘的管理人,虽然对外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但该义务应限于其管理、控制的能力范围内,涉案高压线架构符合电力行业标准,鱼塘本身并无安全隐患,鱼塘面积较广,不能要求村委会对鱼塘的所有区域加以围蔽。

3.涉案鱼塘内明显设置“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警示牌,被告xx村委会对外明示禁止在涉案鱼塘进行垂钓,该鱼塘也不对外进行休闲垂钓经营,并不定期派村民沿塘巡查。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xx供电局和xx生态公司不存在过错;被告xx村委会已经完全尽到对鱼塘的管理职责。

相反,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无视涉案鱼塘禁止钓鱼且非公共场所,在未取得鱼塘管理者的允许下而私自进行偷钓,本身就系违法行为,况且其明知鱼塘上方架设有高压线,鱼塘内明显设置“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警示牌,又系夜间垂钓,更加大了危险性。其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放任自己的行为,可以认定李某某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故存在免责事由。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供电局、生态公司、村委会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通过这起案件的判罚,我们可以看到,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未取得鱼塘管理者的允许下而私自进行偷钓;明知鱼塘上方架设有高压线仍然夜钓——造成其自身死亡的,责任要完全自负,供电局、鱼塘管理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结合今天分享的这两则案例,我们也想特别提醒广大网友:切莫野钓、夜钓、违法垂钓,切莫忽视警示牌、在高压电下危险垂钓!生命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切莫一时疏忽或心存侥幸,否则诉诸法律也是无用,最终受害的只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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