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的意义总结(浅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性)
编辑/青云观史
文字/青云观史
前言
与在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的 "光荣革命 "相反,一个世纪后的法国大革命将君主制的专制主义重新置于反政治的专制主义之下,声称是主权国家意志的化身。
驱使法国人不断激进其政治的困境深深植根于这个高度集权的国家的特殊历史中。
法国天主教的 "高卢教 "教义使皇家专制主义合法化,该教义支持君主的权力,将其从教皇的教会统治中解放出来。
王室专制
当法国国家走出宗教战争时代时,国王路易十三的主要大臣是红衣主教阿尔芒让德黎塞留和朱尔斯马扎然,他们分别从1624年到1642年和1642年到1661年任职。
高卢君主的合法性既是神学上的,也是政治上的;他是上帝的代表,也是国家的化身。
在这两种身份中,作为神圣的和世俗的,他是一个更高的权力的替代者。
迎接他死亡的著名呼声 "国王已死,国王万岁!"表明虽然某位国王已经死亡,但王权永远不会空缺,因为上帝和国家都不会死亡。
因此,在国王和上帝之间或国王和他的国家之间没有任何中间机构的位置;王室主权是绝对的和不可分割的。
虽然革命者想与过去决裂,但他们无法摆脱这段法国历史的重压。
王室专制主义带来了一个弱点,这个弱点在1789年之前的几年里达到了顶峰。
法国君主对所有社会,甚至对自然界都负有责任。
第三产业
一连串的歉收、因支持美国革命而产生的债务和令人担忧的商业利益,以及散布谣言的哲学家们对宫廷的诋毁,迫使路易十六在一个多世纪以来第一次召开了总议会会议。
在这次会议的准备阶段,一本小册子产生了一个落在干柴上的火花:"什么是第三产业?"艾玛纽埃尔-约瑟夫-西耶斯在这本小册子的标题中问。
字面上的答案是,它是国家的非教会和非贵族部分,也就是国家的绝大多数。
西耶斯的政治答案是绝对主义的传统。
"它是应该成为一切的无"。
虽然第三产业被排除在权力之外,但它代表了国家的有生力量。
因此,有什么可以证明它被政治排斥的理由呢?
当议会开会时,其代表采用了 "国民议会 "的名称,实际上是声称自己是 "一切",从而挑战君主的绝对主义。
在1789年7月14日巴士底狱被攻占前不到一周,第三产业的代表和其他两个产业的代表联合起来,自称为国民制宪会议,将他们的目标定义为制定一部王国的新宪法。
1789年8月4日晚,贵族正式废除了其封建特权,这是对接下来的激进化的预料。
平等主义反政治的长征开始了。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宪会议撰写并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大多数代表认为这份文件导致了君主立宪制的建立,但它的反政治逻辑有更激进的含义。
它与美国的《独立宣言》不同,尽管它响亮地肯定了 "我们认为是不言而喻的 "自然权利,但它没有宪法功能。
它也不同于美国的《权利法案》(由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组成),后者显然不是一种哲学主张,因为其作者担心这可能会妨碍承认以后可能需要的新权利,以适应变化的世界。
它也不同于英国的《权利法案》,后者既没有定义人的权利,也没有定义公民的权利,而只是宣布了属于议会的权利。
法国的宣言提出了建立新宪法的基本原则;它试图阐明国家的实在法所依据的自然法基础。
自然权利
《人的权利宣言》的序言是对启蒙运动原则的典型陈述,它的实际意义随后被激化。
它宣称,"对人的权利的无知、遗忘或蔑视,是公众痛苦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
一旦真理之光驱散了黑暗的阴影和虚荣的愚昧,不可剥夺的、神圣的自然权利就会不可避免地回归。
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自己发现这些自然真理,所以宣言建议把它们提出来,颁布它们以确保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意识到他们作为人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义务。
这些前提的根本含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一声明是公民判断政府行为的关键标准,将它们 "随时 "与所有政治机构的目标相比较,也就是保护这些普遍的自然权利。
序言的结论是,通过这种方式,公民的要求将建立在简单的、不可争辩的原则之上,以维护宪法和普遍福利。
作者并没有明确要求公民发挥这一最后声明中所隐含的民主作用,但很容易看出为什么许多人会把它理解为即使不是全面参与法律的制定,也至少是一种抵抗的邀请。
在序言之后的十七个简短的条款中,对人和公民的权利的积极表述忽略了而不是解决了好人和好公民之间的关系这一经典问题。
尽管第一条的第一句话宣称 "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但第二句话又说,如果社会区别是基于 "公共利益",那么这些区别就是合理的。
这第二句话证明了第一句话所排除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因此,这两个主张的严密性不是不言而喻的。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最后一条中,它解释说财产是一项 "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又说如果有 "法律规定的公共需要存在并给予补偿",就可以拿走它。
问题是,公共事业和公共需要是由政治决定的,正如序言中所承诺的那样,如果由此产生的不平等在公民看来是不合理的。
他们可以通过呼吁他们的自然权利来挑战这些决定。
第二条解释说,"政治协会 "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被定义为 "自由、财产、安全和抵抗压迫"。
这些权利中的前三项在当时并无争议;这种对基本权利的三段式定义很常见。
但是,几个世纪以来,抵抗权的想法一直困扰着政治思想家。
谁可以抵抗?哪些威胁可以被公正地抵制?与消极的、私人的不服从相比,抵抗是积极的。
尽管这种抵抗权是对序言中所阐述的目的的重申,但它在宣言正文中的主张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也没有解释其方式。
当第三条将国家定义为主权的来源,坚持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不直接来自国家的权力时,宣言的不一致就变得很明显。
这一声明意味着抵抗权必须属于整个国家。
这似乎解释了为什么第六条坚持认为法律是 "普遍意志的表达",但它接着又规定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这就增加了混淆。
问题是,一般的意愿或国家或人民,甚至可能是个别反抗的公民,实际上是在取代绝对的君主。
然而,就像实际的实体国王一样,他们永远不可能只是一般意志或国家或人民的临时化身;他们永远不可能完全与之相同。
这意味着,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在某一时期被认为对公众有用的不平等可能会被拒绝。
试图克服主权原则和其政治表现之间的差异,成为推动革命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的动力。
在每一个激进的阶段,被普遍接受的公共事业的理念被批评为只代表了一个或另一个派别的特殊利益,他们的意志取代了普遍的意志,从而违反了自然法,要求民众进行抵抗。
内部矛盾体现
困扰革命进程的内部矛盾在宣言的另一个方面得到了体现。
1789年,君主专制主义因其专断性和第三产业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而被拒绝。
因此,制宪会议必须建立普遍的法治,同时(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政治生活的参与。
法治将与共和国相提并论;对参与的渴望,如果达到其逻辑目的,将导致民主。
革命将建立在试图通过创建一个民主共和国来重新协调这两者的基础上。
这一困境是由另一个古典问题预示的,而宣言的作者却忽略了这一问题:为公共利益工作的有德行的共和国公民与只关心自己的私人之间的鲜明区别。
古代政权的推翻不仅为第三产业的成员打开了公共生活的大门,而且也为这个社会阶层的个人企业家创造了新的经济可能性。
他们的私人经济利益是否会给国家的共和政治生活带来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会对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产生什么影响?
在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自然权利之后,宣言在第4条中将自由定义为:只要不伤害他人,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的权力。
而且,该条继续说,什么是对他人的伤害只能由法律来决定。
第5条接着解释说,法律只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对于个人来说,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实际上是允许的。
这两条假定危害他人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相同的,但它们并没有解释这种情况是如何形成的。
也许是想到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制宪会议假定私人自由受到保护,因为法律作为一般意志的体现,不能干涉特定的事务。
然而,同一条款还规定,"所有公民 "都有权参与法律的制定,而法律对他们所有人都必须是一样的。
它还补充说,因为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以他们都有权利获得公共就业,这只受限于他们的能力。
这一规定没有回答受保护的自由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是表达普遍意愿还是保护所有人的意愿的问题。
被保护的权利是人的权利还是公民的权利?
法令始终关注的是确保法治,但一般意愿和所有人的意愿之间的理论差异反映在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和公众参与制定这些法律所需的自由主宰之间的实际区别。
笔者观点
人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之间的矛盾以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冲突为形式。
随着权利目录变得更加具体,似乎必须保证自由以保护平等的统治。
例如,第7条保护公民免受任意逮捕,第9条规定了无罪推定。
这些保护的力量在第10条和第11条中得到了加强,这两条不仅保证了意见自由,而且还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个条件,这种自由就毫无意义:以书面、言论和印刷品自由交流思想的权利。
这里显然是指政治自由。
尽管第13条回到了平等的主题,肯定了税收(与支付能力成比例)对所有公民必须是平等的,但第14条接着解释说,只有通过行使政治自由,即对这种税收的同意和对这种收入的使用进行调查的权利,才能保证这种税收的平等。
在第15条中,"社会 "现在被赋予了奇怪的权利,要求每个公共代理人对其行为负责。
但第16条明确规定了这个社会的政治性质,它声称任何既不保证权利也不保证分权的社会都没有宪法。
在所确立的权利中加入权力分立,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的回归。
不幸的是,这一条款没有得到重视,因为革命者运用了最后一条的逻辑,即 "公共需要 "甚至可以公正地限制 "神圣 "的财产权。
参考资料:
《法国大革命、拿破仑和国际政治的变更》
《法国大革命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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