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写主动离职还能再仲裁吗(签离职单仅留了2个字)
一、案例
2017年黄某入职某公司,黄某称自己工作认真努力,工资也比其他同事高。
从2019年开始,公司不让黄某加班,每月工资少了1000多,还专挑难做事让黄某做,人事部门让黄某写辞职书,但黄某说那就按照解雇算,没有写,之后被人事安排打杂。
某日,公司人事通知他填了一张表,并嘱咐只写名字,事由让他写回家,不用写时间,黄某想也没想直接签了,事后才知道属于离职审批表,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分别申请劳动仲裁、提起了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在自愿离职申请表上将离职事由填写“回家”,并在离职声明处签字确认,虽主张是公司要求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真实原因是公司违法解雇,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此,不予支持赔偿金16,000元。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黄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离职申请书上填写相关内容及签名的法律后果,虽然称系公司要求填写,并非真实意愿,但未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驳回了再审申请。
以上案例系改编。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黄某未认真看书面材料,草率签字,最终造成丢了工作,也没法拿赔偿金。
二、总结:
1、员工自己想离职,可以写离职信离职通知,提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公司即可。
2、若公司存在调岗降薪、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情形,建议劳动者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若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可以要求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4、若公司想单方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想给任何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签离职申请书要慎重,因个人原因离职是难以获得相关补偿或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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