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计算机销售资质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办理指南)

涉密计算机销售资质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办理指南)(1)

一、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32号)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 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

 (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境内厂家生产的产品,申请者须为生产厂商。

2、境外厂家生产的产品,需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公司作为代理公司申办销售许可证并在中国境内代理销售,申请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3、采用密码技术的产品,申请者须具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批文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产品经授权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虚假、过期的。

三、申请流程

涉密计算机销售资质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办理指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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