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秸秆焚烧的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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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秸秆焚烧的处罚规定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处罚
基本编码 |
CGsdIWmVfcbpCFPF00REYd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
权力来源 |
委托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依据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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