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

实践中,常常存在借款人抗辩“谁用你的钱你找谁去”的情形,即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比如出借人(对外借钱的人)指示第三人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借钱的人),从法律或诉讼的角度来看,到底谁是出借人?再比如出借人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人,那么谁是借款人?就类似问题,笔者根据部分裁判案例观点,结合实务经验,浅谈如下,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最高法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法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

最高法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

实践中,常常存在借款人抗辩“谁用你的钱你找谁去”的情形,即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比如出借人(对外借钱的人)指示第三人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借钱的人),从法律或诉讼的角度来看,到底谁是出借人?再比如出借人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人,那么谁是借款人?就类似问题,笔者根据部分裁判案例观点,结合实务经验,浅谈如下。

一、举例切入

例1:A因资金周转困难,向B借款10万元,B通过银行转账向A付款,A向B出具借条。此乃“闭环”的借款链条,从法律视角看,关系很明确:A系借款人,B系出借人。

例2:A因资金周转困难,向B借款10万元,A向B出具借条,但在付款时:①B安排C向A付款;或者②A指示B向C付款。从法律视角看,关系也不复杂:A系借款人,B系出借人,C系第三人。

例3:A向B借款10万元,B把钱支付给A,A向B出具借条。表面看法律关系清晰简单,可难点在于:借款期限届满后,B提出,有个C实际上才是真正的借款人,B只是名义借款人,应当由C偿还A。此种情况下,A就头大了,到底该找谁要?

根据第一种裁判观点,即便B真的是名义借款人,A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坚持要求B还钱;根据第二种裁判观点,A还可以找C要,因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并未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也未履行后期的还款义务,故应当由实际使用人C还钱。

另外,从B的角度来看,如果其欲证明C是实际使用人,则要举证证明:第一,B与C之间存在借名借款的合意;第二,B在借款之初就向A披露了实际借款人C;第三,借款到账后B立即将款项转给了C;第四,本息由C实际偿还。

当然,即便B充分举证,实践中仍无法“全身而退”,因为有裁判观点认为B与C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案例仅为不考虑复杂因素的简单解析,实际情况如有相似,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分析)

二、地方法院的实践探索 (供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实施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2条对“由第三方收支借贷款项的主体认定”和第3条“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针对“由第三方收支借贷款项”的情形,规定仍应当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为主体(原、被告),根据情况可以追加第三方收款人或付款人为第三人以查明交付事实。针对“借名借款”的情形,其思路其实与《民法典》第926条规定的“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相一致,即名义借款人披露实际使用人后,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

三、律师建议

根据上文分析,若出借人遇到借款人抗辩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应当由实际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情形时,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律师建议出借人应重点做好以下准备:借款之初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借条/欠条/还款计划(债权凭证),问清楚借款用途和借款主体,付款时审查款项接收对象以及后期还本付息的主体(收款人以及还款人与借款人是否一致)等。

从名义借款人的角度出发,律师建议:如果是受第三人委托(帮忙)与借款人签订借条/欠条,应当让第三人出具委托书或者承诺书,如无特殊情况,应在借款之初向出借人书面说明第三人系实际借款人的情况(披露),收到款项后及时转给第三人,后期由第三人还本付息,或者由第三人将本息转给自己、自己再向出借人还款(但应当备注“代还款项”等字样)。

综上所述,鉴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复杂多样,笔者建议一定要谨慎审查借款主体的身份、资质、经济能力和社会信用等,并留存好相关债权凭证等关键证据,在遇到长期欠款又推脱不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维权方式和策略,以降低“打赢了官司要不回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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