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有烂片吗(影评人微博批长城)
12月16日,《长城》正式公映第一天,出品方之一乐视影业和影评人“亵渎电影”在微博上起了一场争执,起因是该影评人发文写道“张艺谋已死”,并配上了3根蜡烛的表情。
该影评人的微博发出不久,乐视影业CEO张昭转发该微博愤怒写道:“躲在阴沟里诅咒中国电影的你已经腐烂!电影劳作者永生(没有人给你点蜡烛)!”然而,这只是争执的开始。
16日晚10点多,“亵渎电影”又补充发表了一篇微博长文,表示:“并没有诅咒人家的意思,就是觉得他的艺术生涯差不多完了。”详细解释了为何他不认为《长城》是一部好电影:国内版片长短,猜测是为能多排片;“尿点太多,人设苍白,故事弱智,毫无想象力”“里面的东方元素基本上就剩下孔明灯、盔甲、长城之类的东方符号,不是用故事来传达东方的传统价值观”。
随后,乐视影业官方微博加入口水战。乐视发布警告函,要求该影评人删除微博、置顶道歉,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对电影作出评价不仅是影评人的职业行为,更是每个人的自由。乐视发出的警告函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出品方有权要求影评人删除对电影的负面评价吗?
警告函仅具有警示告知效力
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居守福说,警告函是指以法律函件的形式,向侵权人指出侵权事实,说明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向侵权人提出明确的停止侵权要求。无论是警告函还是律师函,其作用仅限于警示及告知,而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
但是,律师函表示律师已经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其中有律师运用自身法律知识对纠纷事实进行的法律评价和风险预估,类似于起诉前的最后通牒,对送达对象的威慑力要比一般的警告函大一些。警告函本身没有强制力,但受到警告后仍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确认其有侵权的恶意,在后续诉讼中可作为证据,加重其侵权责任。
乐视影业有权代张艺谋发警告函吗
居守福认为,张艺谋作为为乐视影业艺术总监及签约导演,其导演《长城》电影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影评人用“张艺谋已死”的言论方式对《长城》电影作出影评,乐视影业作为雇主及出品人(投资方),认为其影评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有权代张艺谋发函给影评人。当然,他们也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发函。
点评电影应尊重相关人员的名誉权
居守福认为,影评人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其权利仅限于对一部电影的整体或者细节进行分析和评介,可以称道也可以批评,语言可以温和也可以刻薄,但总体而言,这是一种审美意义和学术范畴内的事,只能涉及个人对作品的好恶,而不能越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社会评价,都是侵犯名誉权的体现,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
关于“张艺谋已死”的影评是否侵犯了张艺谋的名誉权,要结合当时的语境,并探究影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尼采有句“上帝已死”的名言,“张艺谋已死”也是对该句名言的化用。结合影评人的前后博文内容,可以理解其意思是说张艺谋的艺术生涯已经结束了,而非对张艺谋本人的诅咒,不存在对张艺谋的恶意攻击,因此,不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记者:吕曈 编辑: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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