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企业员工保密的规定(公司女员工特殊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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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企业员工保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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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更好地维护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女员工特殊保护的管理工作。
3、定义
女员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4、管理职责
4.1工会负责维护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保护的监督工作。 4.2管理统括部负责女员工的录用及档案管理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和岗位。 4.3生产部负责管理及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员工劳逸结合和女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工作。 4.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执行女员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5、工作程序
5.1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其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作业。 5.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5.3不得因女员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5.4工会按照《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员工“四期”保护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女员工“四期”保护得到有效的执行。 5.5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公司女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劳动保护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5.6女员工“四期”保护
5.6.1经期:女员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员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5.6.2孕期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期间不应加班加点对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上班确有困难者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请女工长假结束后回原部门工作。 5.6.3产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顺产178天(其中奖励假80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5.6.4哺乳期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在此期间不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上班确有困难者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请女工长假结束后回原部门工作。
6、女员工计划生育保护
实施节育手续的女员工可享受计划生育假计生假期间其工资、津贴应全额计发,即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均不予扣发。其休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b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c 输卵管节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d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42天。 e 同时实施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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