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诵计划怎么做(背诵计划六)
教育的产生
孟子《孟子.尽心上》--“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
这是“教育”一词的最早出现。
最早对教育一词做出的解释说明:许慎《说文解字》--“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所善也。
教育的起源
1.生物起源说人物:利托尔诺、沛西·能
2.心理起源说人物:孟禄
3.劳动起源说人物:米丁斯基、凯洛夫
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
孔子
代表作品:《论语》主要教育思想:
(1)教育作用: 对社会发展作用:庶、 富、 教对人发展作用:性相近, 习相远。
(2) 教育对象:有教无类。
(3)教育目的:培养德才兼备的君子
(4) 教育内容:文行忠信
(5)教学原则: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学思结合
《学记》
地位:中国、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
主要教育观点:
(1)教育作用:
- 对社会发展作用:“化民成俗, 其必由学” “建国君民, 教学为先”;
- 对人发展作用:“玉不琢不成 器, 人不学不知道”
(2)教学原则:
①教学相长原则
②豫时孙摩原则
③长善救失原则
④启发诱导原则
⑤课内外结合的原则
苏格拉底
产婆术--西方最早的启发式教学提出问题:美德是否可教
柏拉图
代表作品:《理想国》 教育目的:培养哲学王
亚里士多德
- 地位:“百科全书式教育家”
- 著作:《政治学》
- 主要观点
(1)教育目的:和谐发展
(2)首次提出“教育遵循自然”的观点
昆体良
- 著作:《论演说家的教育》《论演说家的培养》《雄辩术原理》)
- 著作地位:西方最早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专著
培根
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确立下来
夸美纽斯
《大教学论》标志教育学独立形态的萌芽
- 地位:教育学之父
- 教育观点
①教育思想:泛智教育
②教育制度:首次系统论述班级授课制
③教育原则:教育适应自然的原则
口诀:夸大侄子学拌饭
洛克
教育著作:《教育漫话》
教育思想:白板说、绅士教育
口诀:绅士洛克在白板上画漫画
卢梭
教育著作:《爱弥儿》
教育思想:自然主义教育
口诀:卢梭爱自然
赫尔巴特
著作:《普通教育学》独立的教育学的正式诞生
主要教育观点 :
一原则:教育性教学原则
二基础:伦理学和心理学
三中心:教师中心、教材中心、课堂中心
四阶段:明了、联想、系统、方法
口诀:一二三四特普通
杜威
地位:现代教育代言人
著作:《民主主义与教育》
主要教育观点
①三本质: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的改组或改造
②一目的:教育无目的论
③新三中心:学生中心、经验中心、 活动中心
④五步教学法:困难、 问题、 假设、 验证、 结论
⑤活动课程:做中学
口诀:一无三三无
凯洛夫
著作:《教育学》它是世界上最早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学著作。
马卡连柯
著作:《教育诗》
贡献:流浪儿和问题儿童改造
教育思想:集体主义教育
口诀:老马留诗集
杨贤江
著作:《新教育大纲》我国第一本教育学著作
赞可夫
思想:一般发展性教学理论
口诀:发赞
苏霍姆林斯基
思想: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教育思想
口诀:全面和谐好司机
布卢姆
教育目标分类(认知目标、情感目标、动作技能目标)
掌握学习
口诀:木(姆)有目标和掌握
布鲁纳
思想:结构教学论发现学习
口诀:哪(纳)有结构和发现
瓦·根舍因
思想:范例教学理论
口诀:瓦砾(例)
巴班斯基
思想:教学过程最优化
口诀:巴班斯基最优化
蔡元培
地位:学界泰斗,人士楷模
思想:五育并举教育方针
口诀:蔡五学人
陶行知
地位:万世师表、伟大的人民教育家
思想:生活教育理论
口诀:掏空万民生活
人身心发展的动因理论
内发论代表人物
- 威尔逊:基因复制
- 格赛尔:成熟机制
- 高尔顿:《遗传的天才》
- 霍尔:一两的遗传胜过一吨的教育
- 孟子:性善论
- 董仲舒:性三品说
- 弗洛伊德:性本能
口诀:内有四尔梦董佛
外铄论代表人物
墨子荀子洛克华生
口诀:外出莫寻落花生
教育目的理论
社会本位论的代表人物
孔子-忠君爱国的贤人和君子柏拉图-培养哲学王赫钦斯-为社会培养智力卓越、思维习惯良好和技能优秀的人凯兴斯泰纳-造就合格公民孔德、涂尔干-社会学家
口诀:掰开两孔会干喝
个人本位论的代表人物
- 卢梭-自然人
- 裴斯泰洛奇-使儿童一切天赋和能力都得到全面、和谐发展
- 帕克:一切教育的目的,是人的身体、思想和灵魂的和谐发展。
- 马斯洛、罗杰斯:人本主义
口诀:卢梭怕三洛
学习动机理论代表人物:
- 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
- 成就动机理论:阿特金森
- 成败归因理论:维纳
- 自我效能感理论:班杜拉
学习理论
行为主义学习理论
01经典性条件作用理论
代表人物:巴甫洛夫
学习实质:条件反射的获得与消退;泛化与分化
实验:狗的实验
过程:食物是无条件刺激,食物引起的分泌唾液的反应是无条件反应,整个过程叫无条件反射。无条件反射是天生的,如眨眼、抓握、吮吸、膝跳反射等。听到铃声无分泌唾液反应,此时铃声是中性刺激。条件反射期间,摇铃给食物,之后只摇动铃声就能分泌唾液,铃声引起狗的反应过程是条件反射。此时,铃声属于条件刺激,分泌唾液的行为叫条件反应。所有条件反射都是学习。条件反射都是经过后天形成的。
启示:获得条件反射的获得,条件反射从无到有的过程。
消退: 获得的条件反射慢慢消失的过程。
刺激泛化 :对相似但不同的刺激做出相同反应 。
如: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小孩见到穿白大褂的就哭、杯弓蛇影
02联结主义理论
别称:尝试错误说、试误说
实验:桑代克迷箱实验
结论:学习实质是形成刺激、反应之间的联结学习进程是盲目的尝试错误的过程
学习规律:
- 准备律:当要产生某种学习前要做好准备 如猫处于饥饿状态才会吃鱼 教师突然袭击违背准备律。
- 练习律:经过学习形成刺激反应联结,要经常练习。如猫学会按开关出来吃鱼,想让它保持住,就得多按开关让它出来吃鱼。长时间不按开关吃鱼,就忘记了。
补充:桑代克提出遗忘的消退说 之所以遗忘就是因为记忆痕迹衰退。
- 效果律:当学习者表现出你想要的习惯要让他体会到好的效果 如猫按开关就能吃到鱼,如果学生产生你想要的学习要及时表扬。
03操作性条件作用
人和动物的行为有两种:
应答性行为 先有刺激,再有反应
操作性行为 先有反应,再有刺激
区别:是先有刺激还是先有反应
例子:
应答性行为 学生听到铃声,跑进教室 看到红路灯,停车
- 理论人物:斯金纳
- 实验: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实验
- 观点:操作性行为 学生因积极回答问题,受到表扬,形成习惯
- 学习实质:建立操作和强化物之间的联结
- 基本规律:
强化: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目的是为了增加某种行为
正强化:给予一个刺激,让某种行为出现次数增加 如通过表扬,让主动回答问题次数增加
负强化:取消一个不愉快刺激,让某种行为出现次数增加 如表现好了不让干家务
逃避条件作用:天忽然下雨,赶紧躲开避雨,以后雨点一打到身上就躲开
回避条件作用:看到刮风、打雷,雨点将要落下来,就赶紧躲开
二者区别:不好的刺激有无作用到自身 。
例子:厌恶刺激已经作用自身叫逃避
走入一个人多、乱的屋子赶紧出来、走路时看到路边垃圾赶紧离开(看到已经讨厌)。
看到预示厌恶刺激出现的信号就躲开叫回避、听到车的喇叭赶紧躲开。
惩罚:分为呈现性惩罚和取消性惩罚。
惩罚是为了减少某种行为。
呈现性惩罚:呈现一个不愉快刺激,让某种行为出现次数减少 如没完成作业罚站。
取消性惩罚:取消一个愉快刺激,让某种行为出现次数减少 如写不完作业不让吃零食。
消退:操作性条件反射的消退
如:学生为了吸引关注扰乱课堂秩序,如果批评或表扬是正强化,可以不去关注 ;有的孩子见到想要零食哭闹,家长买零食就是正强化。
教育中的应用:程序教学
理论基础:操作性条件反射和强化
原理提出者:斯金纳
内涵:把知识划分为一个个的小点,一个一个学 属于个别化教学策略
原则:小步子 把知识划分为一个个的小点积极反应,学完做题,做出积极反应自定步调。根据能力决定学得快还是慢及时反馈,做完有答案低错误率,达到正确高的目标。
04社会学习理论
代表人物:班杜拉
学习实质:观察学习认知主义学习理论
05完形顿悟说
学派:格式塔学派
代表人物:苛勒、考夫卡
实验:苛勒的黑猩猩实验
学习结果:形成新的格式塔(或称完形) 对周围事物的关系形成整体认识。
学习过程:是对情境的突然顿悟的过程 。刺激和反应之间是以意识为中介的。
06认知结构学习论
代表人物:布鲁纳
学习实质:通过发现学习形成认知结构有意义接受学习理论
代表人物:奥苏伯尔
学习实质:学习是新旧知识发生同化的过程,是一种有意义接受式的。
07信息加工学习理论
代表人物:加涅
学习过程:就是大脑对外部世界刺激进行加工的过程
08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马斯洛理论:需要层次理论
罗杰斯:
①有意义的自由学习观
②学生中心的教学观。
09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无具体代表人物。
发展心理:埃里克森人格发展阶段:
婴儿期(0-1.5):形成信任感,克服不信任感
儿童期(1.5-3):自己控制自己(自主)
学龄初期(3-6):探索外部世界,参与到别人世界 。鼓励参与,制止不恰当参与
学龄期(6-12): 看到进步,多表扬
青春期(12-18):再次认识自己 ,形成自我同一性,避免角色混乱
成年早期(18-30):建立恋爱关系
成年中期(30-60):养育子女、延续生命
成年中期(60以后):回顾一生
维果斯基最近发展区:最近发展区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教学就是不断创造最近发展区最近发展区就是学习的关键期。
弗洛伊德人格发展阶段理论:
人格的发展主要分为五个时期:
(1)口腔期(0-1岁)原始欲力的满足,主要依靠口腔部分的吸吮、咀嚼、吞咽等活动获得满足。婴儿的快乐也多来自口腔活动。此时期口腔活动若受限制,可能会留下不良影响
(2)肛门期(1-3岁)原始欲力的满足,主要靠大小便排泄时所产生的刺激快感获得满足。此时期卫生习惯的训练,对幼儿而言至关重要。
(3)性器期(3-6岁)原始欲力的需求,主要靠性器官的部位获得满足。
(4)潜伏期(7岁至青春期)七岁以后的儿童,兴趣扩大,由对自己的身体和父母感情,转变到周围的事物,故而从原始的欲力来看,呈现出潜伏状态。
(5)两性期(青春期以后)此时期开始,男生约为13岁,女生约在12岁,此时期个体性器官成熟生理上与心理上所显示的特征,两性差异开始显著。
10个“斯”(一)夸美纽斯
捷克教育学家,是人类教育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
他的著作《大教学论》,为近代最早的一部教育学著作,标志着近代独立形态的教育学的开端,又为其赢得了“教育学之父”之称。他同时提出了普及教育的民主主张,认为“所有男女青年,不论富贵和贫贱,都应该进学校”。发明了班级授课制。
(二)艾宾浩斯
实验学习心理学的创始人艾宾浩斯为记忆材料发明了无意义音节。
艾宾浩斯在记忆心理学领域的研究,主要是艾宾浩斯遗忘曲线。
观点主要是,人们在学习中的遗忘是有规律的,遗忘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材料在学习后最初几小时遗忘最快,随着时间的推延,材料遗忘越来越少。总体就是遗忘先快后慢,呈负加速型的遗忘曲线趋势。
(三)巴班斯基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巴班斯基创造了大面积克服留级现象的经验,创立教学过程最优化理论。即指在一定的教学条件下寻求合理的教学方案,使教师和学生花最少的时间和精力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获得最好的发展。
(四)韦克斯勒
韦克斯勒是继法国比纳之后对智力测验研究贡献最大的人,其所编的多种智力量表,是当今世界最具权威的智力测验。
首次采用准差为15的一种标准分数来表示智力的高低,称为离差智商。
首创成人智力测验量表。
(五)维果斯基
前苏联维果斯基提出最近发展区概念。
即指儿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借助成人帮助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独自解决问题所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邻近发展阶段的过渡状态。
(六)赫钦斯
美国教育家,永恒主义教育流派的代表人物。
强调人的理性发展,主张一种适用于任何时代的教育,即“普通教育”的思想;为了训练和发展学生的理智能力,必须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整体的、基础的训练,即“通才教育”的思想;特别强调西方经典名著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
(七)罗杰斯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关注对人类自我实现潜能、人的积极自主性。
对教学提出非指导性教学即学习促进者不是把大最时间放在组织教案和讲解上,而是放在为学生提供学习所需要的各种资源上,把精力集中在简化学生在利用资源时必需经历的实际步骤上。同时认为对学习者有真正价值的则是意义学习。
(八)马斯洛
人本主义学派的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需要分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五层次。
主张教育不仅要追求学生个人个人潜能或特性的实现还要为其完整而丰满的人性的实现努力。
教师不仅要关心学生的学习,也应该关心学生的生活,以排除影响学习的一切干扰因素。
(九)斯金纳
美国行为主义学者斯金纳最主要的贡献是提出操作性条件作用基本规律:
①人和动物的行为有两类:应答性行为和操作性行为;
②操作性行为主要受强化规律的制约:强化、逃避条件作用与回避条件作用、消退、惩罚 ;根据此心理学论,在教育上主张程序性教学。
(十)斯宾塞
19世纪英国斯宾塞的教育核心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倡科学教育,反对古典主义教育;提倡自主教育,反对灌输式教育;提倡快乐和兴趣教育,反对无视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方式。
其名言:什么知识最有价值?——科学知识。
5个“纳”
(一)加德纳
“多元智能理论”之父,批判过去狭窄的智力定义,认为未能正确反映一个人的真实能力。将人的智能分为:语言智能、逻辑数学智能、空间智能、肢体运作智能、音乐智能、人际智能、内省智能、自然探索智能共八种。这对我国教育教学的教师观、学生观、创新观和发展观等都有影响,成为我国新课程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布鲁纳
为美国20世纪60年代教育改革的领军人物。
对其我们需要把握两点:
①认知-结构学习论:学习的实质是一个人把同类事物联系起来,并把它们组织成赋予它们意义的结构。知识的学习就是在学生的头脑中形成一定的知识结构。教学的目的在于理解学科的基本结构。
②发现学习:强调学生在尝试、检验、探索过程当中学习时的内在动机、学习过程和直觉思维。
(三)斯金纳
美国行为主义学者斯金纳最主要的贡献是提出操作性条件作用基本规律:
①人和动物的行为有两类:应答性行为和操作性行为;
②操作性行为主要受强化规律的制约:
强化、逃避条件作用与回避条件作用、消退、惩罚 ;根据此心理学论,在教育上主张程序性教学。
(四)维纳
美国心理学家维纳从“三维度”出发把归因分为:内归因和外归因,稳定性归因和非稳定性归因,可控制归因和不可控制归因;又把人们活动成败的原因即行为责任主要归结为四因素,即能力高低、努力程度、任务难易、运气(机遇)好坏等。
(五)比纳
1905年与西蒙合编“比纳西蒙智力测验量表”,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用的智力测验表。该量表由30个由易到难排列的项目,可用来测量各种能力,特别侧重于判断、理解和推理能力,即比纳所认为智力的基本组成成分。
科二15个经典实验
1.艾宾浩斯的记忆实验
德国著名心理学家艾宾浩斯以无意义音节为材料,依据保持效果,绘制了著名的“遗忘曲线”来说明遗忘的规律。
艾宾浩斯的遗忘曲线表明,遗忘在学习之后立刻开始,最初的遗忘速度是很快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遗忘的速度逐渐下降,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遗忘了。由此看出,遗忘的进程是不均衡的,其规律是先快后慢,呈负加速型。
2.苛勒的小鸡啄米实验
小鸡啄米实验是苛勒研究迁移行为的实验。
苛勒让小鸡在深、浅不同的两种灰色的纸下面寻找食物。通过条件反射学习,小鸡学会了只有从深灰色纸下才能获得食物奖赏。
然后,变换实验情境,保留原来的深灰色纸,用黑色纸取代浅灰色纸。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小鸡仍然到深灰色纸下面寻找食物,那就证明迁移是由于相同要素的作用;如果小鸡是到两张纸中颜色更深的那张(即黑色纸)下面寻找食物,那就证明迁移是对关系作出的反应。
实验表明:小鸡对新刺激(黑色纸)的反应为70%,对原来的阳性刺激(深灰色纸)的反应是30%;而幼儿在做同样的实验时始终对黑色纸的刺激作出反应。
这个实验证明,学习的迁移不是在于环境刺激的相同要素,而是环境刺激各要素间的关系。
3.桑代克的形状知觉实验
桑代克的形状知觉实验是学习迁移的相同要素说的经典实验。
他以大学生为被试,训练他们判断各种形状、大小图形的面积。首先,对象接受预测,要求估计127个矩形、三角形、圆形和不规则图形的面积,了解他们判断各种图形面积的能力。然后用90个平行四边形训练对象。
最后,对对象进行两种测验,一是判断13个与训练图形相似的长方形的面积;二是判断27个曾在初测中使用过的三角形、圆形和不规则图形的面积。
结果表明,这样的训练只是提高了被试对长方形面积的判断成绩,他们对三角形、圆形、不规则图形面积的判断成绩却没有提高。
4.三山实验
三山实验是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做过的一个著名的实验,来证明儿童“自我中心”的特点。
实验材料是一个包括三座高低、大小和颜色不同的假山模型,实验首先要求儿童从模型的四个角度观察这三座山,然后要求儿童面对模型而坐,并且放一个玩具娃娃在山的另一边,要求儿童从四张图片中指出哪一张是玩具娃娃看到的‘山’。结果发现幼童无法完成这个任务。他们只能从自己的角度来描述“三山”的形状。
皮亚杰以此来证明前运算阶段儿童的“自我中心”的特点。
5.液体守恒实验
液体守恒实验室是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做的一个实验,来证明儿童“守恒”概念的发展。
实验的开始首先给儿童呈现两杯等量的水(杯子的形状一样),然后把这两杯水倒入不同口径的杯子里,问儿童哪一个杯子的水多(或一样多)。
他在实验中发现,对这个问题,6、7岁以下的儿童仅根据杯子里水的高度判断水的多少而不考虑杯子的口径的大小。而6、7岁以上的儿童对这个问题一般都能作出正确的回答,即他们都同时考虑水面的高度和杯子口径两个维度来决定杯子里水的多少。
皮亚杰以此来证明前运算阶段儿童没有守恒概念的特点。
6.苛勒的经典实验
苛勒的经典实验主要有两个系列:
箱子问题与棒子问题。格式塔心理学家苛勒曾在1913—1917年间,对黑猩猩的问题解决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研究,从而提出了与尝试—错误学习理论相对立的完形—顿悟说。
在单箱情境中,将香蕉悬挂于黑猩猩笼子的顶板,使它够不着。但笼中有一箱子可利用。识别箱子与香蕉的关系后,饥饿的黑猩猩将箱子移近香蕉,爬上箱子,摘下香蕉。在更复杂的叠箱情境中,黑猩猩把握了箱子之间的重叠及其稳固关系后,也解决了这一较复杂的问题。
与箱子问题类似,棒子问题要求黑猩猩将一根或几根棒子作为工具,用以够到笼外的香蕉。实验者观察发现,黑猩猩处于对香蕉的可望而不可即的问题情境中,在几次用短棒够取香蕉失败后,突然顿悟,将两根短棒连接起来,达到目的。
7.数量守恒实验
数量守恒实验室是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做的一个实验,来证明儿童“守恒”概念的发展。
给儿童呈现两排数量一样多糖果,前后排列一致,让他们回答两排糖果的数量是否一样多。儿童一般都能回答正确。但是如果实验者把其中的一排扩大或缩小间距,改变其外观形态,然后再让儿童回答两排糖果是否一样多。
皮亚杰发现,小于7岁的儿童往往回答错误。而年龄大一些的儿童却能认为两排糖果一样多。
8.钟摆实验
皮亚杰和英海尔德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研究,以考查具体运算阶段与形式运算阶段的儿童归纳推理的能力。
不同长度的绳子被固定在—个横梁上,绳子的末端可拴上不同重量的重物,皮亚杰向儿童演示如何使钟摆摆动。儿童的任务是,通过检验与钟摆摆动有关的四种因素(重物的重量、摆绳被提起的高度、推动摆绳的力量、摆绳的长度),来确定哪一种因素决定钟摆摆动速度。
形式运算阶段的少年儿童,面对问题,经过思考,先提出几种可能影响钟摆运动速率的因素:
一是摆锤的重量,二是吊绳的长度,三是钟摆下落点的高度,四是最初起动力的大小。
然后通过实验一一验证了这4个因素各自的影响作用(每次只改变一个因素,其他因素不变),结果得出了只有绳长改变才能影响钟摆运动的正确结论。
相比之下,幼儿或随机摆弄,或用力推动钟摆;小学儿童虽然能够提出少许可能的因素,但尚缺乏运用假设演绎推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9.斯金纳的迷箱实验
迷箱实验是斯金纳研究条件反射的实验。
在箱壁的一边有一个可供按压的杠杆(大都是一块金属板),在杠杆旁边有一个承受食物的小盒紧靠着箱壁上的小孔,小孔外是食物释放器,其中贮有颗粒形食物。动物在箱内按一下杠杆,即有一粒食物从小孔口落入小盒内,动物可取食。
一只白鼠禁食24小时后被放入箱内,开始它在箱内探索,偶尔按压了杠杆,获得食丸。白鼠开始可能并没有注意到食物落下,但若干次重复后,就形成了压杆取食的条件反射。
操作性条件作用的基本规律:强化、消退、惩罚,逃避条件作用和回避性条件作用。
10.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实验(狗进食的摇铃实验)
狗摇铃进食实验是巴甫洛夫研究经典型条件作用的实验。
巴甫洛夫在研究狗的进食行为时发现,狗吃到食物时,会分泌唾液,这是自然的生理反应,不需要学习,这种反应叫无条件反射。如果在狗每次进食时发出铃声,一段时间后,狗只要听到铃声也会分泌唾液,这是作为中性刺激的铃声由于与无条件刺激联结而成了条件刺激,由此引起的唾液分泌就是条件反射,称之为“经典性条件作用”。
无条件反射:人和动物先天遗传的,不学而能的反应,也成为本能。
条件反射:人和动物后天获得的经过学习才会的反射。
第一信号系统:凡是能够引起条件反应的物理性条件刺激叫做第一信号系统。
第二信号系统:凡是能够引起条件反应的以语言为中介的条件刺激叫第二信号系统。
获得:条件反射的建立。
消退:条件反射的消失。
泛化:相似的刺激诱发相同的反应。
分化:相似的刺激引发不同的反应。
11.桑代克的饿猫打开迷笼实验
饿猫打开迷笼实验是桑代克研究学习行为的实验。
他将饿猫关入笼中,笼外放一条鱼,饿猫急于冲出笼门去吃笼外的鱼,但是要想打开笼门,饿猫必须一气完成三个分离的动作。经观察,猫第一次被放入迷箱时,拼命挣扎,或咬或抓,试图逃出迷箱。终于,它偶然碰到踏板,逃出箱外,吃到了食物。在这些努力和尝试中,它可能无意中一下子抓到门闩或踩到台板或触及横条,结果使门打开,多次实验后,饿猫的无效动作越来越少,最后一入迷笼就会立即以一种正确的方式去触及机关打开门。
根据实验,可以画出猫的学习曲线。桑代克把猫在迷笼中不断地尝试、不断地排除错误最终学会开门出来取食的过程称为尝试错误学习。
三条学习定律:准备律、练习律、效果律。
12.班杜拉的波波玩偶实验
波波玩偶实验是班杜拉研究学习行为的实验。
每个儿童在实验过程中都保证不会受到其他儿童的影响。孩子们被带进一个游戏室,在那里模特展示出不同的行为。实验员把一个成人模特带进房间,让他(她)坐在凳子上,然后参与孩子们的活动。10分钟过后,让他们开始玩一套套零件玩具。在非攻击性一组中,在整个过程中只是摆弄玩具,完全忽视了波波玩偶。在攻击性一组,成人模特则猛烈地攻击波波玩偶。
“成人模特把波波玩偶放倒在地上,骑在上面,猛击它的鼻子。模特又把波波玩偶举起来,拿起锤子敲打它的头部。敲完之后,模特猛烈地在空中摔打玩偶,在房间内把它踢来踢去。这一攻击性行为连着重复三次,其间还夹杂着攻击性的语言。”
除了对玩偶的身体的攻击之外,成人模特还有语言的攻击,如“踢死它”,“怂包软蛋”。成人模特也附加有非攻击性词语:“这是个强硬的家伙”,“它还会回来的”。
10分钟之后,孩子们被带进另一个房间,那里摆放着一些吸引人玩具,其中包括一套洋娃娃,消防车模型和飞机模型等。但是孩子们被告知,不允许去玩这些有人的玩具,目的是让儿童产生一种挫折感。
最后,每个儿童都分别被带进最后一个实验室。这间房子里有几样“攻击性”玩具,包括一把锤子,一个用链子吊起来的求,球面涂成脸庞形状,还有标枪,当然还有波波玩偶。房间里也有一些非攻击性玩具,包括蜡笔、纸张、洋娃娃、塑料动物和卡车模型。孩子们被允许在这个房间玩20分钟,实验的评价人从镜子里观察每个孩子的行为,并给出每个孩子攻击性行为的等级。
结果正如人们所预料的:实验组的儿童比控制组的儿童表现出了更多的侵犯行为。
参与性学习和代替性学习。
直接强化、代替强化和自我强化。
13.托尔曼的白鼠走迷宫实验
托尔曼为了探索动物在学习过程中的认知学习变化,他设计了白鼠走迷宫的学习实验。
白鼠有三条通向食物的途径,途径一最短,途径二次之,途径三最长。在一般情况下,白鼠选择较短的途径。当途径一被阻塞点A阻塞后,白鼠就选择了途径二;当途径二被阻塞点B阻塞时,改由途径三奔目标。白鼠能顿悟阻塞点B将途径一与二同时关闭起来了。这说明白鼠是根据对情境的“认知地图”来行动,而不根据盲目的习惯,也不是依据途径的次序而形成的机械的奔走习惯来行动的。
托尔曼认识到,白鼠习得的不是一系列刺激—反应的联结而是在头脑内形成了类似现场的一张地图——“认知地图”,正是这种认知地图指引了白鼠的正确行为。
14.贾德的水下击靶实验
贾德曾为了研究学习迁移做过一个著名的水中打靶实验。
他把十一二岁的小学高年级学生分成A,B两组练习水中打靶。对A组被试先教以光在水中的折射原理而后进行练习,B组则只进行练习、尝试,而不教原理。
当他们达到相同的训练成绩以后,增加水中目标增加水中续打靶时,学过原理的一组的练习成绩明显优于未学过原理的一组。贾德认为这是因为学过原理的一组已经把折射原理概括化,从而对不同深度的靶子都能很快作出调整和适应,把原理运用到不同深度的特殊情境中去。
贾德说:“理论(指折射原理)曾经把有关的全部经验――水外的、深水的与浅水的经验――组织成为整体的思维体系。他们(被试)知道靶子在水中的移动速度不同,因而遇到第二种深度的水的时候就能有效地应付了。
换言之,他们在理论的高度上把握理解了实际情况后就能利用概括了的经验去迅速地解决需要按实际情况作分析和调整的新问题。”
15.客体永久性实验
客体永久性实验是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做的一个实验,来证明客体永久性的发展。
他给婴儿一个可爱的玩具,婴儿会伸手去够它。但当大人在他们抓住玩具前用一块布盖住玩具的时候,他们就会停止抓取,把自己的注意力转向别处,似乎玩具不再存在一样。只有到出生9个月之后,婴儿才会继续他们的寻找——在皮亚杰看来,这种寻找意味着婴儿在无法感知到玩具时,玩具仍在他们的头脑中。
这就是获得客体永久性的开始。
客观题考点
1.个体身心发展规律:
顺序性、阶段性、互补性、不平衡性、个别差异性。
记忆小口诀:顺阶互不差。
2.新型师生关系的特点:
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心理相容。
记忆小口诀:尊民交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术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记忆小口诀:教研只管报修。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的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记忆小口诀:优育改促提。
教育法律法规
37条教育法律法规
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3.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它具有最高效力。
5.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6.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9.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0.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4.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17.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罪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19.中等及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20.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2.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3.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2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6.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7.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3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32.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3.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35.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37.《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口诀:动物凭证申钱奇
第六章 学生权利
学生权利: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学
一、受教育权:劝退、停课、赶出教室、开除、不让考试、擅改志愿。
二、人身权【重点】
1.身心健康权:更加侧重身体健康
2.人身自由权:如:搜查、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如:体罚、谩骂、变相体罚。
4.隐私权:如:信件、日记、照片、成绩、缺点或隐私。
5.名誉权:如:诽谤污蔑他人,歪曲事实。
6.荣誉权:如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证书、奖状、称号等
三、财产权:非法没收、罚款、损害学生的财物
第七十一条:违规不拨、挪用、克扣经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秩序和财产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秩序和财产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规办学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规招生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徇私舞弊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规收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年限、性质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条:基本原则:均衡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父母保障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父母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五十六条:学校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研学术权)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或管教权)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权)
口诀:教学科研评成绩,进修管理获报酬
第八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为师)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学)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育)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关爱)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止侵犯)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高水平)
巧记:为师教学高水平,关爱教育止侵犯
第十四条:资格的限制、丧失、撤销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工资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师惩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权利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校责任事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硬件设施不达标】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制度疏漏】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食品药品不达标】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各种活动未教育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教师有病还授课】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劳动活动强度大】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有病未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突发疾病未救助】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学生违规定】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危险行为未制止】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擅自离校未告知】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承担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学校履职不担责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管理职责外,学校无关不担责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根本政治制度:
1.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2.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政体组织形式/本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基本经济制度:
1.经济体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1)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
6.社会经济权:
(1)财产权——合法
(2)劳动权——双重性质
(3)休息权
(4)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7.受教育权: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性质:国家机构
3.国务院:性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5.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上级监督下级
(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上级领导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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