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审裁文发文结束(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2019年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MLGB商标无效宣告案做出判决,驳回了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做出的商标无效裁定疑似国骂的MLGB究竟能否注册商标呢?商标宣告无效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商标实审裁文发文结束?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实审裁文发文结束(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实审裁文发文结束

2019年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MLGB商标无效宣告案做出判决,驳回了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做出的商标无效裁定。疑似国骂的MLGB究竟能否注册商标呢?商标宣告无效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MLGB商标的诉讼争议始末

2008年4月17日,以李晨为大股东,潘玮柏为联合创始人的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由于不潮不用花钱,NPC 、MLGB陆续于上海、北京、杭州开设官方旗舰店铺,为当地年轻人提供最in的潮流服饰,并且迅速成为当地潮流地标。

2010年12月15日,俊客公司申请注册 MLGB商标,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

2015年10月9日,姚洪军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容易让人想到不文明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

2016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93833号《关于第8954893号“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裁定书》),尽管俊客公司称MLGB是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2月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俊客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MLGB商标宣告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宣告无效的依据主要有:其一,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法律规定不得注册为商标或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进行注册或者使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二,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主要是注册商标侵犯了在先权利人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构成相同、混同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而第三人姚洪军提起BLGB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依据以及法院判决的依据都是俊客公司注册商标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MLGB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直接让人联想到“妈了个逼”。俊客公司在申请“MLGB”商标的同时,申请注册成功了“caonima”以及“草泥马”商标,商标申请注册时即具有迎合低级趣味和叛逆心理的意图。基于“抵制低俗、恶俗,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仍然是需要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这一原则,MLGD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第十条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网络用语中的国骂怎样认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北京高院判决,类似案件既应避免不当扩大认定范围,限缩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自由表达和创造的空间,又应避免不当缩小认定范围,致使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

对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判断主体应当为“社会公众”。

2、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产生的判断时间。在审查判断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3、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含义的判断标准。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根据其“固有含义”进行判断,特别是对由单独字母或者字母组合构成的标志,就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义的理解,应以我国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即以辞典、工具书等正式官方出版物或者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载体等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但是若我国公众基于生活常识已经对相关内容形成普遍认知的情况下,亦可以经过充分说明予以确定。

4、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举证责任。在审查判断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由主张诉争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附:(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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