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巡抚有权罢免知县吗 知县因突发事件离任

昨日读者留言,询问清代的知县如果发生意外离职不能履行职责,是不是由县丞或主簿等佐贰官主持政务?关于这个问题,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但不详细,这里就来具体讲一讲。

清朝巡抚有权罢免知县吗 知县因突发事件离任(1)

在任知县能发生什么意外?

知县不管是什么原因离任,官方的叫法为“出缺”,因意外而出缺的情况不外乎三种:

第一种是事出突然,没有经过吏部办理手续而立即出缺。这类情况基本上都是祖父母、父母去世丁忧,或是本人患重病不能理事。如果是这样的话,知县本人或者是该县的佐杂(县丞、主簿、典史等)要马上向上级部门汇报,请求督抚衙门派人代理政务。

比如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安徽省桐城县知县因父亲去世,立即申文巡抚衙门:

卑职于本月二十三日接到家信父亲去世,业经照例禀报丁忧,并请抚台迅速派员接署在案。一面札委卑县典史刘代拆代行,理合具文申报。安徽巡抚迅速批示:“札委候补同知李向阳前往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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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省亲、侍亲、修墓、迁葬、娶亲等事,经吏部办理正常手续暂时解职。这类情况十分常见,同样督抚衙门也会派员前往代理政务。

第三种则是因钱粮亏空,又或是受到督抚弹劾而被降级革职。

这类情况比较特殊,清初时规定要等吏部回复后督抚才能摘印开缺。至雍正五年后规定,督抚可以立即摘印,委员署理。待吏部议准奉旨定案之日,再行正式开缺。

乾隆五十一年议定,对于才具不胜繁剧而题请调任简缺的官员,各省督抚应于上奏之日即令其离任,别委他员署理,而不必等候吏部复文。若是简缺调繁缺的官员,则必须带吏部复准,方准离任。

对于地方知县因病告假,也允许督抚准其立即离任,而不必等吏部复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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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交通信息不发达,知县因突发事件出缺,行文督抚衙门有个较长的时间差,这中间就会出现断档。为了不贻误地方政务,因此朝廷规定,这期间出缺官员的直接上司要亲自或派人代理。

乾隆朝就有明文规定:州县官丁忧、告病乞休,与知府同城者,即令知府收印,暂行兼摄;如不同城者,即由知府就近酌委贤员为代办。仓库钱粮查明封贮,俟上级委员到日,再行交替。

什么人有资格成为代理知县?

督抚派员代理知县不能想当然耳,本来按照制度,知县出缺到底有谁委署,其权力在该省的布政使。但实际上却是督抚说了算。雍正帝在一道上谕中就说:“属员缺出,委署虽由两司详请,其实巡抚操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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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布政使强势,非要坚持以某人委署知县,那么督抚也无可奈何。这样的例子也是有的,但基本上布政使不会因为这样的小事与督抚唱反调。

既然是委署,那么肯定会有一个时间限制。按清制,委署的州县的期限为一年。这期间,督抚必须要向吏部题请,将应升人员题补,待吏部议准后即可放缺。

可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督抚为了调剂属员,往往于知县出缺后不予正式题补、调补,而以不合资格的候补人员乃至实缺官员署理。针对这种情况,吏部于乾隆四十二年规定,州县佐杂官不得委署正印官,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即将该督抚参奏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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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督抚对于委署官员负有任用和监督之责。如果该员委署之后,贻误地方政务或是出现一些重大失误,而督抚又不行究参,那么就要按照不揭报劣员例给予处分。

至于委署知县的资格,吏部同样也有详细的规定。知县一旦出缺,如果是事简的县则有现任州县官兼署,意思是指由临近的知州、知县兼管;或是以未曾署缺、缺乏经验的候补人员署理,因为是简缺知县,其目的也是为了让候补人员有一个历练的机会。

如果是要缺知县,那么就必须是由品级高于或等同于知县的的别府佐贰署理。比方说福建泉州府南安县知县出缺,则由泉州府以外的佐贰同知、通判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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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得委任县佐杂官署理知县。这是因为清代品级较低的县佐杂官一般都不是正途出身,这些人素质总体不高,且朝廷对他们都有歧视,所以明文规定这些人不能署理、代理知县。

关于这点,道光皇帝有一道上谕说得很清楚:

近来各省代理知县,每委府经历、县丞及州判等官,甚至终年累月,并不更换。此项人员非正途出身,向少怀芳履洁之人,委以重任,往往巧取民财,任纵家丁差役,弊端百出……嗣后,遇有州县缺出,不得滥用佐贰佐杂官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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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基本就理清了思路,清代的知县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是可以行文督抚衙门马上离职的,而作为佐杂官,按照制度则不能代理知县主持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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