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他物权竞合(第十章所有权第三节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所有权与他物权竞合(第十章所有权第三节相邻关系)(1)

1.【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质】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

例如某农户承包的土地处于其他农户承包的土地范围之中,某农户在耕种土地时,必须通过其他农户的土地,其他农户都应当允许其通行。这对某农户来说是使用权的延伸,而对于其他农户则是使用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和延伸是法律允许的,是双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所有权与他物权竞合(第十章所有权第三节相邻关系)(2)

【特征】相邻关系的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使不动产的使用人,如承包人、租用人、借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相邻各方的协议确定的,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行使方便的权利,其他方富有提供这种方便的义务。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的相邻关系,还包括节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这种来自邻人的侵害,既可能是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能是人身上的损害。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所有权与他物权竞合(第十章所有权第三节相邻关系)(3)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在生产生活中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就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安定;相邻关系得到正确处理,社会正常秩序得到维护,还会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既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单位和个人利益,而影响和破坏生产建设,也不能借口有利生产而任意损害相邻关系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相邻纠纷,还必须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由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及时解决。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四、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所有权与他物权竞合(第十章所有权第三节相邻关系)(4)

我国有关物权的法律范规定的相邻关系主要包括: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可以分为:

1)相邻用水关系。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有使用的权利。因此,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对岸时,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是用水坝或其他设施时,应按收益多少分担一部分费用。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循由近及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用水,一方擅自改变、堵截或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害,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相邻排水关系。高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但低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高地排水所承担的义务,因排放的水是自然流水或人工流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自然流水,低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高处的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没有将水一直引到江河或公用排水系统的义务,对自然流水给低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的损害,若高处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对于人工流水,低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没有承水义务,只有过水义务,即只有流水通过的义务。高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须采取适当措施,将其人工流水安全的通过低地,直达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排放人工流水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危险的,受害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

还需要注意的是,修建房屋时不得将屋檐滴水向邻人房屋面排流,以防对邻人房屋的侵害。因屋檐滴水造成邻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2.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不动产,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如被相邻土地包围,以致与公用道路隔离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以直达公用道路。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则不得开辟大道,可以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并且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依法赔偿邻人遭受的相应损失。对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无权任意阻塞或改造,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难免需要临时或长期利用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对此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铺设管线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民法典293条规定,建筑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防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民法典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此规定列举的侵害及不可量物侵害。相邻各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与邻人的生产生活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应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相邻各方不得以持续的噪声、废气、辐射等侵害邻人。

5.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民法典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此规定即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又称邻地损害防免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等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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